第 八讲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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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讲医疗损害责任一、医疗损害责任(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外国:医疗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医院只是合伙性质的,护士被认为是医生的被雇人员。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的关系处理——统一近年来,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存在两大问题:即两个“二元化”问题。1、法律适用的二元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通》、《人身司法解释》实践中做法:是否构成医疗事故2、鉴定的二元化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审限长、纠纷的主要原因。各有利弊:中立性和专业性〈侵法

2、〉未规定,也不易规定。鉴定体制需要改革,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导致的结果:赔偿结果差异悬殊,不公平,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比较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赔偿举证责任医院原告赔偿项目和标准少、低高一倍适用的法律条例民通人身解释评价:两张皮的做法极不合理结论:统一适用侵权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何确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案由?以前混乱。08年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夫妻因生育技术选择告医院当事人选择,法院可以释明涉及到法律的适用、时效、举证责任、损害赔偿计算等方面。(二)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征1、发生

3、在医疗活动中2、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3、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4、因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而发生的责任5、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6、基本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1、违反告知义务2、违反诊疗义务(勤勉、高度注意、忠实等)3、因使用有缺陷医疗产品4、违反保密义务5、因实施过渡医疗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一)归责原则:过错责任*01年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

4、倒置过错推定理由:避免过渡治疗,加重患者负担;如“看病贵”现象避免保守治疗,不利于医学技术的发展;不得过于加重医疗机构的责任,平衡与患者的利益(二)构成要件1、医疗机构和义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诊所。义务人员:专业和社会义务人员不属诊疗行为的:(1)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2)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抱错婴儿(3)医生故意伤害患者;做试验(4)非法行医致人伤害。2、患者的损害人身、财产、精神损害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骨折后夹板固定,嘱不得负重,两周后复查。数月复

5、查,自行拆除甲板,畸形愈合,影响了手腕的功能。案例:术后将纱布留在体内,盆腔炎无因果关系精神损害3000元4、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的过错故意:前女友做阑尾手术,将子宫切除过失:疏忽大意:术前未查血糖,导致糖尿病患者术后刀口不愈合;术后将纱布留在体内过于自信:外科医生对组织结构认识不清情况下,误伤了神经、血管。判断标准: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57条“理性的、合理之人”例:看到障碍物58条:推定有过错:——原告举证(明显的、鉴定)(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如、青霉素不过敏,医生相信,未做皮试输液(

6、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1)将违法行为和过错高度统一起来;(2)(3)具有客观性。三、免责事由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不如实告知病史误诊;过早的活动或进餐、不按遗嘱服药或私自服药。强调因果关系。(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案例:“丈夫”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致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死在北京朝阳医院案(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

7、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经患者实施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患者签字同意的,不承担责任但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诊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第29条:不承担责任案例:术中停电导致手术无法继续致患者死亡四、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患者知情同意权1、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

8、,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山西农民做肝脏移植手术,后维持费用1个月10万。30多岁。解放军301医院告农民搬出,反诉胜诉。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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