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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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责任解读内江市市中区人民医院关敬波2015年7月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诊疗行为(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1.医疗机构《医疗机

2、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2.医务人员《执业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

3、疗、预防、保健活动。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包括医学生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第十条.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负责指导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确

4、定从事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审签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书写的医疗文件。第十二条.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第十三条.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第十四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

5、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第十六条.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医疗事故罪审理引发业界关注 (健康报2014年11月28日)2011年6月22日,患者陈某入住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胃肠外科,被诊断为“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甲状腺

6、结节,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维持性血液透析”。6月24日,许峰为陈某做了甲状旁腺摘除术。手术病程记录写道:“手术过程顺利,出血少,术中检测血钙稳定,术后给予静脉补钙治疗。”3天后,由于外科病床紧张,陈某被转入肾内科继续治疗。至此,陈某病情基本稳定。6月29日1时许,陈某感觉颈部手术部位有点疼,按下了病床前的呼叫按钮。1时20分,肾内科值班医生拨通了外科的电话,要求前来会诊。许峰称,自己当时在本院参加急诊会诊,指派实习医生张鑫前去处置。1时40分,张鑫来到陈某病床前,经过检查后,给了陈某一片止痛片。2

7、时45分,陈某颈部疼痛加重,肾内科再次要求外科值班医师会诊。3时许,张鑫再次来到病床前,建议陈某做B超检查。3时50分,做完B超的陈某被推回病房后,突发窒息,呼吸运动消失,意识丧失。3时57分,许峰为陈某行床旁切开手术清除血肿。4时10分,麻醉科行床旁气管插管,后又经呼吸机辅助呼吸,随后陈某被送入ICU。45天后,8月14日,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死亡后,其丈夫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被驳回。2012年6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鉴定报告认为,医方对颈部血肿的判断和处理不及时,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

8、接原因。结论为,陈某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承担完全责任。2012年8月28日,北京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专家分析意见认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一是让仅取得医师资格证、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证的人员独自会诊,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关于会诊制度的有关规定。二是对患者颈部手术区域血肿压迫气管导致的窒息救治不力,且救治不力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另外,术后患者第5天出现颈部手术区域血肿,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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