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1-3选择汽车保险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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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务1.3选择汽车保险险种项目一汽车保险销售学习目标1.熟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内容2.熟悉汽车车损险和第三者险的内容3.熟悉汽车保险各附加险的内容4.熟悉汽车保险各特约条款的内容一、交强险强制商业汽车保险非强制商业汽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险机动车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特约救助条款等指定专修厂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一、交强险一:交强险6交强险的概念1交强险产生2交强险的保险责任3交强险保险金垫付与追偿2415交强险的互碰自赔交强险的不实行垫付和

2、赔偿7交强险的保费案例一:车祸痛失爱妻,“交强险”是否可以给予一点安慰呢案情简介:2008年7月17日,家住会同县团河镇盛储村的罗圣康的妻子杨久凤吃过早饭,乘车前往县城办事,下午乘坐本村罗五湖驾驶的中巴客车回家。傍晚5时许,当车行驶至一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客车冲下山坡,与相向驶来的另一辆农用变型拖拉机猛烈相撞,随即翻入公路左边坎下。这次事故,造成杨久凤等2名乘客死亡,另外还有10多名乘客受伤。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罗五湖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8月2日,罗五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事故发生后,罗圣康从罗五湖夫妇处获得赔款2.05万元。罗圣康觉得,2万余元赔款实在太少,但

3、罗五湖夫妇因车祸债台高筑,已无赔偿能力。罗圣康经了解得知,罗五湖于2008年3月4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保公司)为肇事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有关法律人士告诉他:“交强险”是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而设立的险种,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一:交强险2008年8月9日,罗圣康与女儿罗晶元、岳母徐立秀向会同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罗五湖、李秀娥夫妇赔偿因杨久凤死亡的各项损失28万元,中华财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同学们分析此案法院会给出什么结论?法院审理

4、摘要:此案的主审法官刘平韬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这就表明,“交强险”保障的是车外人员也即第三者的利益。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杨久凤作为车上乘客,非车外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结论:判决如下:8月25日,会同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罗五湖、李秀娥

5、赔偿原告罗圣康、罗晶元、徐立秀因杨久凤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6991.42元(含已付的2.0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交强险的概念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责任限额:指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受害人: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投保

6、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责任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责任限额12.2万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产生美国:192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首先采用汽车责任强制保险英国:1931年英国开始强制实施汽车责任险日本:1955年《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障

7、法》中国: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7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8年2月实施新的费率和保险条款2006年7月1日强制险条例在全国实行2、基本特征: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可选择性——绝对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公益性——政府行为投保有统一的要求法定保险商业经营三、保险责任: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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