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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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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中常见法律知识例解即复习要点1、自己被他人冒名顶替“结了婚”,可否起诉民政局撤销该登记?基本案情2006年10月24日,本案第三人王运玲携带原告邓义兵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让他人(据王运玲讲叫杨志艺)冒邓义兵之名到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均以邓义兵的名义签名,深圳万市宝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遂为王运玲办理了其与“邓义兵”的结婚登记,发放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为粤深宝结字0606046500而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邓义兵称当天在公司上班,并未外出过,有公司同事的证言予以证明,
2、而且结婚证上的照片有明显的拼接痕迹,应属于电脑合成制作的,他本人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一事毫不知情,故请求法院撤销其与王运玲的婚姻登记。法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是宝安区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告。本案中,原告邓义兵本人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是第三人王运玲携带原告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让他人冒名顶替到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未尽合理的审查询问职责,未发现冒名顶替结婚登记的事实。故其对原告邓义兵和第三人王运玲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不符合《婚姻法》中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及要求结婚的男女双
3、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本案争议的焦点涉及结婚登记是否是行政行为,可否对结婚登记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在冒名顶替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仍然发给结婚证是否违法的问题。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显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都是行政机关,它们对婚姻进行登记管理是其职责所在,婚姻登记行为直接决定着相对人的婚姻状况,这就是该
4、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应当是行政行为。那么,随之而来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当事人可否对结婚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此并未做出具体规定,但在1994年国务院通过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现已失效)第2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在立法上是不
5、否定因婚姻登记问题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虽然该条例并未明文规定可以对结婚登记提起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身权是指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和离婚)的特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6、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包括婚姻自主权)、财产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当事人可以对此结婚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在冒名顶替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仍然发给结婚证是否违法?《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另外,《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二)非双方自愿的。”第
7、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办理结婚登记有两个要求,一是必须双方自愿并且亲自到场办理,二是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这就要求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冒名顶替他人去办理结婚登记就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一方实际上并未亲自去办理,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的材料肯定也是虚假的,因而这种骗领结婚证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婚姻登记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仔细审查,有失职之
8、嫌,颁发结婚证就属于违法。结合本案,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是该区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它在本案中违反法律规定发给王运玲结婚证是行政行为,该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邓义兵的合法权益,邓义兵有资格对保安区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宝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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