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分章节课件2011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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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梁慧星)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佟柔)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为。(张俊浩)严格意义上的契约观念或法律行为观念只有在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无须靠即时交付来保障,并且在时空上与后者分离时,才可能真正形成。如古罗马法中“曼兮帕蓄”的交易形式就仅是一项要式交易行为,不存在现

2、在意义上的契约观念。罗马法中契约观念的成熟始自诺成契约的产生,该类契约仅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无特定形式要求,代表罗马契约史上“巨大的道德进步”二、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意思表示:向外部表示追求发生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依意思表示内容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行为——意思决定效果(四)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合法”指行为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有学者有不同意见——参见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3——78页。注意: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以法律行为命名的制度,但在信托、合同、遗嘱

3、等制度中存在与之相似的法律规则。三、与相关概念之关系(一)与法律行为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就被称为“法律行为”,我国立法在保留其涵义的基础上,于法律行为之前加“民事”二字,以表示法律行为非为民法所独有。发端于罗马法,第一次出现于1863年撒克逊民法,确定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一次确认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撒克逊王国也很早就开始制定民法典的工作,在1851年就有草案出世。1863年1月2日终于公布《撒克逊王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fuerdasKonigreichsachsen),于l965年3月1日施行。

4、这个法典是以德国普通法与撒克逊法为基础制定的,共2620条。这个法典的一个特点就是有《总则》编。在民法里设置总则编,在德国的学术著作中早已提出,而在法典中正式设置,则自撒克逊法典始。(二)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统率民法中所有行为的总概念。(佟柔)民事行为是具有民法上意义的行为,除事件、行政行为与审判行为外的民事法律事实均属之。(张俊浩)民事行为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可分为合法民事行为与非法民事行为,前者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适法行为。第二节分类一、以民事法律行为人数为标准(或依其成立所需意思表示构成之不同)(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1.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债务免除、法定代理人追认2.无相

5、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捐助行为无相对人指不必向特定当事人为意思表示,不等于没有相对人。(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两个意思表示之合致而成立(三)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多个方向一致之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如团体设立行为区别之意义:成立要求不同二、以法律行为效果之种类为标准(一)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上效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身份行为:以发生身份上效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别意义:效果差异——适用法律不同,法律限制不同(如离婚行为不得代理,收养人条件等)三、以法律行为内容的不同(一)债权行为:以债权债务之发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二)物权行为:以物权的设立、移转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区别意义:债权行为常为物权行

6、为之原因,故对彼此效力关系的探讨为民法之重大课题四、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指发生债务负担效果的财产法律行为。处分行为,使某特定财产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之行为,处分行为须在行为人有处分能力时方有效力。区分意义:1.两者并存时,可区分不同行为的不同法律效果2.处分行为以具备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的效力是产生给付义务,无需以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且对同一标的物上设定的多个负担行为适用“债权平等原则”3.在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并存为因果关系时,立法需作出效力关联的判断,以确定其是否有因。五、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之关系(仅在财产行为中区分)(一)有因行为:行为与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之民事法

7、律行为。(二)无因行为: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之民事法律行为区分意义:无因行为,原因虽不存在,行为仍有效;有因行为,原因不存在,行为无效《日本票据法》第17条规定“汇票之受票人,不得以对出票人或其他持票人前手之关系为理由而以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知晓对债务人有损害而得其票据者,不在此限。”目的:促进票据移转,保障票据流通因为票据移转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权移转。一般债权移转,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且债务人在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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