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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3
《民事诉诉法第15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十四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本章重点1、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概念和特点2、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范围和效力3、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决定的区别第一节 裁判概述一、概念指人民法院为解决法律上的民事纠纷,所作出的有关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具有公权性质的判断或表示二、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一)判决和裁定的区别1、处理对象不同(功能不同)判决解决的是纠纷的实体问题,而裁定和决定不解决纠纷的实体问题2、适用的阶段(时间)不同。判决是在实体问题审理终结之后(包括全部终结或部分终结)之后作出的,而裁定和决定则可能在诉讼程序中作出3、依据的法律不同4、形式不同,要式
2、与不要式5、是否可以和上诉的期间不同(二)裁定与决定的区别1、决定处理的事项是那些阻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特殊事项,这些事项的处理往往具有紧迫性;裁定处理的是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对当事人来说更为重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更大。2、所有的民事决定均不能上诉,但民事裁定有一部分是可以上诉的,这一点与民事决定处理问题的紧迫性有关第二节 民事判决一、判决的概念、特点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的判定1、是基于国家赋予的民事审判权,只有法院才有权行使。2、是对民事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断定3、是法院与当事人活动的结果
3、。4、是由审判组织依法制作的(不是以个人名义或合议庭名义)。5、只有在对争议的事实和诉讼标的达到可以作出判决的程度时才能作出。6、是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7、具有权威性。二、判决种类的划分(一)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二)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三)原判决和补充判决(四)诉讼判决和非诉判决(五)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六)终局判决和中间判决三、判决的内容1、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2、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3、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4、判决结论。是判决的主文部分5、诉讼费用的负担6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刘某6岁时父母双亡,同村的谢大爷一把手把他
4、养大,刘某结婚后以不存在收养关系为由拒绝赡养谢大爷。谢大爷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做出了收养法律关系存在的判决,现问此判决性质属于A.给付判决B.确认判决C.变更判决D.对席判决根据判决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可将判决分为A.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B.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C.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D.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四、判决书的补正人民法院对已经送达的判决书发现有错误的(包括判决书出现误写、误算、遗漏或其他明显错误)可以随时要求收回判决书加以补正,应当以裁定方式加以更正,不得直接更改原判决书。当事人认为判决书有误写或误算等其他与法院判决意思不一致的错
5、误时也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补正,法院认为需要补正的,以裁定方式加以补正五、判决的效力(一)判决的原有效力指从判决本身所具有的效力,是判决所具有的最基本和最直接的效力。包括1、既判力。即判决的确定力。2、执行力。指判决生效后,在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得依法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只有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才有执行力。3、形成力。判决的形成力只有形成判决才有。形成判决是指判决有使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或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作用的判决。(二)判决的附随效力1、法定的附随效力。指法律上规定的以确定判决作为构成要件而发生一定的
6、法律效果的效力。如确定判决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2、法理上的附随效力指虽然没有法律上规定,但学理上主张判决所附带的效力。如争点效力和反射效力(三)判决的事实效力主要是指判决的证明力六、判决的既判力(一)既判力的概念判决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判决生效时,具有不可撤销性,除非通过特别途径(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不能撤销或变更的,这种确定判决的不可撤销性就称为形式上的确定力或外部确定力。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
7、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既判力的这种拘束作用主要是针对以后的诉讼(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对终局判决中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有既判力,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判的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既判力不及于判决的理由(三)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指判决对哪些主体有既判力既判力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对被裁判所涉及的对立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发生既判力既判力主观范围适用的例外情况(既判力对第三人的扩张)1、脱离诉讼系属后(如当事人死亡等)当事人的承继人2、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四)既判力的时间范
8、围指已确定判决的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也称为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或既判力标准时大陆法系国家均将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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