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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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第一节海事诉讼概述第二节海事诉讼管辖第三节海事请求保全第四节海事强制令第五节海事证据保全第六节海事担保第七节海事非诉程序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导学海事诉讼程序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程序。在海事诉讼中,一方面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另一方面要针对海事诉讼的特点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海事诉讼管辖;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送达;海事审判程序;海事非讼程序。高等教育出版社上述内容都是海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中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

2、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海事诉讼概述一、海事诉讼与海事纠纷(一)海事法院主管的海事纠纷海事纠纷通常是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船舶或者船舶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纠纷。具体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和其他海事纠纷。海事纠纷由海事法院主管。海事行政纠纷不属于由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纠纷。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海事诉讼的特点和概念海事诉讼是指海事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海事纠纷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包括:海事诉讼的对物诉讼性海事诉讼的专门性海事诉讼的国际性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我国的海事法院我国自1984年开始

3、设立海事法院,至今已有十家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在级别上属于中级法院,不设基层法院。海事法院直接受理第一审海事侵权案件、海商合同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和海事执行案件,不受理刑事、行政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为该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简介(一)制定的必要性是保障海商法实施的需要是履行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要求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必要补充(二)制定经过及结构体例共十二章一百二十七条,包括:总则、审判前的程序事项、审判程序、非讼程序和附则。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海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是一种具有海事专业属性的特殊民事诉讼形

4、式。《民事诉讼法》是普通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优先于《民事诉讼法》适用。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海事诉讼管辖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海事案件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而基层法院无权受理海事案件。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海事特殊地域管辖海事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至31条的规定以外

5、,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高等教育出版社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高等教育出版社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

6、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以及被救助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仲裁机构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海事专属管辖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

7、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海事涉外管辖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一)(二)项关于“海事侵权行为”、“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海事指定管辖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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