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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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民事主体--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课本第89页主要内容一、出生1.出生的意义2.出生的要件3.出生的证明二、胎儿的保护1.总括的保护主义2.个别的保护主义3.绝对主义三、死亡1.死亡的意义2.死亡时间之证明与推定3.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自然人概念民法上所指的人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依《民法通则的》的规定,在我国自然人=公民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充任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1、民事权利可以转让、

2、抛弃,民事权利能力伴随人一生;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性,民事权利仅指享受权利;3、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时间是确定的,而民事权利的开始终止时间不确定;4、民事权利能力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但不是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且不可转让。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事权利能力一般始于出生,但各国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基本规定在继承法中规定为胎儿保留应继份。课本第88页婴儿当原告追讨胎中权利案例这是周岁的小佩颖,她刚出生33天便以原告身份打起了官司,要求保护自己尚在胎儿时期的生命健康权。原告:裴红霞

3、原告;吴佩颖被告:钱明伟侵权诉讼…裴红霞是江苏无锡市的一个普通的职工。2001年7月27日傍晚,当时已经怀有6个多月身孕的裴红霞,吃过晚饭就和家里的小姑子一起到楼下去散步。当她们刚刚走到十几米远的一个丁字路口时,突然裴红霞被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撞到了肚子。被撞到的裴红霞当时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定了定神之后,她看清骑摩托车的正是自己楼下的邻居钱明伟。于是,二人发生了争吵。由于没有太多的医学知识,吵完之后,裴红霞没有多想,仍旧继续散步,可到了当天晚上,下身便开始有少量的水流出。裴红霞赶紧休息,但随着流量越来越多,这才引起了她的警惕。案情2001年7月29日凌晨5点,裴红霞

4、被紧急送往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后,被诊断为胎膜早破先兆早产,所流水为羊水并进行抗炎保胎。2001年8月8日,裴红霞被迫提前两个月早产了女儿吴佩颖。在出生医学证明书上,孩子的健康状况被评为差,体重只有2公斤。根据医学上讲,早产儿因为孕龄低,婴儿体内各脏器没有发育成熟,因此免疫功能低下,易发生各种早产儿综合症。就这样还没有发育成熟的小佩颖刚一出生,便被放进了保温箱,进行住院治疗。小佩颖的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一丝的喜悦,但更多的是无尽的忧虑。作为早产儿的小佩颖需要家里人长年的精心护理,补充营养来预防早产儿的各种并发症,度过一段成长发育期,直到孩子完全发育成熟并一切正常为止。这

5、不仅仅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负担,而且也带来了经济上的负担。在医院住了十多天后,由于经济困难,孩子只好出院回家。面对这一现实,裴红霞一家人认为,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结果完全是因为那天被撞造成的,而当初撞人的钱明伟却再也没有露面。为了给小佩颖寻求一些经济上的补偿,孩子的父亲吴锡兵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代理律师胡军认为,钱明伟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因为对于小佩颖来说,早产本身就是对她的一个伤害。刚出生33天的小佩颖就这样当上了原告,她和她的母亲一纸诉状将邻居钱明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伤害费、孩子母亲的医药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3

6、千多元人民币。诉讼请求赔偿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伤害费、孩子母亲的医药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3千多元人民币。作为邻居的被告人钱明伟,对撞人这一事实并不否认,但他对相撞是否就是导致孕妇早产的原因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裴红霞到医院去的时间和她被撞的时间可能间隔了两天一夜,故相撞不是导致裴红霞早产的原因。在裴红霞怀孕后的围产检查表上,7月27日的检查结果表明,当时母婴状况的确是一切正常,而且裴红霞的预产期是在2001年10月1日,所以裴红霞认为那次相撞就是导致早产的直接原因。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婴儿吴佩颖在这次诉讼中能否作为诉讼主体?争议!在庭审当中,双方争议:(1

7、)相撞这一事实是否导致早产的直接原因?(2)婴儿吴佩颖在这次诉讼中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出现?争议原告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按照医学上所讲,早产儿本身就是不健康的婴儿。所以,吴佩颖的早出生就是受伤害,应该赔偿。被告钱明伟却认为,在事件发生时吴佩颖尚在母体中,因此,她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应该赔偿。(1)认定碰撞与早产存在着因果关系。(2)婴儿提出诉讼请求,在胎儿时期受到伤害的时候不是诉讼主体,不是民事主体,没有权利提出赔偿。但是她的母亲确实受到了伤害,可以对母亲进行赔偿。同时在赔偿的时候考虑到对胎儿的伤害,在赔偿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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