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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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民事主体——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民法上的自然人概念,专指有自然生命的人具有主体的这一身份而言。1、自然人作为法律概念,包含三层含义:(1)它是一个法学构造的独特概念,指称个人得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主体的那一存在范畴。生物意义上的人获得自然人形式,是立法承认的结果。(2)生物意义上的人,具有权利主体的当然资格。这体现了天赋人权的思想。(3)自然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平等无差别的意义上概指每个具体人的主体形式。因此这个概念包含了平等原则。2、自然人概念的形成,经历了逐渐形成的过程。(1)罗马法:尚无自然人

2、专门术语,因为生物意义上的人还不都是权利主体。罗马人用Homo表示生物状态的人,用Pesona概指权利主体。(2)法国民法典:承认法国国籍的生物意义上的人原则上当然都是权利主体,并在第一编使用了desPersonnes表示权利主体。(3)德国民法典:承认一切生物人无条件地当然为权利主体,甚至不问国籍,并第一次创造专门术语“自然人”表达,以区别民法上的另一类权利主体“法人”。二、自然人的生命自然人生命从何时开始又到何时终了?并不是一个真正事实标准的问题,而是由法律采取一定认识加以决断拟制的问题。生物意义上的人是肉体、精神的

3、自然生命体,其生命存在是实然的。但是在规范世界,对于自然人的生命起始与终止的确定,却不得不依赖于认识标准,而人们恰恰对此存在明显的分歧。(一)自然人的出生(1)独立呼吸说: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且在分离之际有呼吸行为,为完成出生。胎儿是否继续生存,在所不问。(罗马法;德国通说)(2)一部露出说:胎儿一部分脱离母胎即为完成出生。(日本刑法实务;在民法实务上并非通行标准)(3)全部露出说: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之时,为完成出生。(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日本民法通说;英国普通法也采此说)(4)阵痛说:孕妇开始阵痛,为完成出生。(5)胎动说:

4、以胎体开始跳动作为完成出生的标准。(6)分娩说:以母体开始分娩为确定,视为完成出生。(7)受孕说:以受孕开始为准,确定生命开始。为了简化实践中出生的证明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大都要求制备出生证明。出生证书或身份证书的记载是实务中据以证明出生的重要证据。“民通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二)自然人的死亡主要学说:脉搏停止跳动说、心脏停止跳动说、脑死亡说。过去,心脏停止跳动说一度为实践通说,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采用脑死亡说的国家

5、日益增多。为了实践中易于操作,许多国家建立了死亡登记制度。死亡证书或身份证书上的记载,可作为判断死亡的重要证明。二人以上同时遇难死亡,又无法证明各人死亡时间时,其死亡先后的确定,在法律上有重大意义。各国在无法证明各人死亡时间时,设有推定制度。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之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三、自然人的民

6、事权利能力法律上所谓能力,是指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民法上有三种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1、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2、历史演变:(1)罗马法曾经以人格差别制度为基础,承认罗马人的主体资格得因一定条件发生变更,称人格减等。罗马法设有主体变更和消灭制度,因此也就有主体资格的恢复制度。(2)1804年《法国民法典》不承认主体资格变更问题,但承认类似罗马法“人格大减等”制度的所谓“民事死亡”或“民事剥夺”制

7、度,法国人因丧失国籍或受司法剥夺而丧失主体资格。(3)德国民法开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取得是无条件的,其在存续期间不会发生变更或消灭,即不受剥夺和限制,彻底贯彻了天赋权利能力的思想。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取得)(1)目前主要国家都采取出生说。a.德国民法典第1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b.瑞士民法典第31条:“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亡终止。”c.日本民法典第1条:“私权之享有,始自出生。”(3)德国民法开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取得是无条件的,其在存续期间不会发生变更或消灭,即不受剥夺和限制,彻底贯彻了天赋权利

8、能力的思想。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2)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思予以排除或变更。因此,任何人不得抛弃其民事权利能力。(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不受剥夺的性质,即使受刑事处分,其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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