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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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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第四讲民事主体制度之自然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继承知识谱系图:民事法律上之能力本讲主要内容第一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责任能力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五节监护制度第一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二)出生的要件及证明关于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传统民法理论众说纷纭,主要有阵痛说、生声说、断带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等等。其中独立呼吸说为民法的通说,即以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而能
2、独立生存时为出生出生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出”,即胎儿应完全脱离母体,成为不依赖母体而获得独立生命的人,至于“出”的方式或原因对此无影响;第二是“生”,即胎儿在出生时应为活产,至于胎儿出生后存活的时间、是否具备常人的形状以及受孕的时间,在所不问。注意:为了惩罚杀婴犯罪行为,刑法所选择的受害婴儿的出生时间要稍早于民法所选择的出生时间,即采取“一部露出说”。出生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
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出生时间的确定(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其他证明)本条在法律适用时的处理1.出生是一个客观事实,其时间不因证明而改变。户籍证明或出生证中记载的自然人出生的时间并不一定与自然人实际出生的时间相一致,户籍证明或出生证只有推定的效力。2.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认,通常应当分清情况,区别对待:★在自然人产于医院的情况下,出生时间应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在自然人非产于医院的情况下,出生时间则应以接生人员的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时,才可以户籍证明为依据。3.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出生的时间与出生证或户
4、籍证明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应以该确切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出生的时间。4.关于孪生子,应以出生的先后定其长幼。(三)胎儿的法律保护1.胎儿及其保护的理论依据胎儿,是指在母体内的幼体,即自受胎之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为胎儿。胎儿为母体的一部,不能独立生存,然而胎儿迟早终将出生,直接保护胎儿,即间接保护将来出生的人。胎儿权利能力赋予的立法选择——立法与伦理悖论L1:将胎儿视为已经出生;L2:取得权利能力——法定解除权利说(非因法律上的原因死亡的则溯及地丧失权利能力)。L3: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法定生效条件说(溯及地取得权利能力)。例如
5、,胎儿有预留份额(继承法第28条)2.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胎儿的保护未作明确规定。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3.胎儿利益保护的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侵害胎儿的诉讼(1)现代社会意
6、外事故等原因(如输血、误服药物、放射物污染、环境污染、车祸、不洁性行为)(2)医学进步,有助确定生前侵害事由与损害的因果关系(3)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的观念向寻求法律救济的观念转变多数的判决结论、立法及理由(1)德、美、英等的判决趋势,体现了保护胎儿的权利能力(2)生而残障民事责任法(CongenitalDisabilities(civilliability)Bill)——出生前侵害民事责任立法【英】(3)法律适用A:适用侵权行为法;B:采法定解除条件说。认为胎儿为有权利能力,侵权行为构成对(胎儿)人的侵害。案例讨论2005年12
7、月22日深夜,家住曲靖的货车驾驶员代某由昆明往曲靖方向行车途中,因超速和违反右侧通行,与停放在公路外的杨某货车上所装载的管桩相撞,造成代某当场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杨某货车所载管桩伸出占道2.6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责任分担分歧较大,代某家属诉至法庭。法庭开庭审理时,代某的妻子已怀有身孕5个月,提出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尚未出世胎儿至18岁的抚养费。庭审中,双方就5个月胎儿能否请求被告赔偿抚养费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被告辩称,依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算;而且被抚养人必须是死者生前的实际抚
8、养人。事故发生至庭审时,胎儿都还没出生,因此胎儿既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是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因而,胎儿请求赔偿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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