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法律实务及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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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校園法律實務及案例分享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李宗翰法制專員2高村光太郎詩作《道程》中:「我的前方沒有道路,路在我的後方形成」22僕の前に道はない,僕の後ろに道は出来る教育現場教師常遇到的法律問題教育相關法令(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智慧財產權及相關法令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等相關法令人民申請資訊、政府資訊公開人事、政風相關法令人民陳情……..34綱要釋字第 702號【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不得從事教職案】學校國家賠償相關解析台北市100年6月國賠案為例國家賠償要件及案例解析政府(學校)

2、資訊公開教師法及不適任教師相關案例解析面對訴訟案如何因應民事訴訟(國家賠償訴訟)、刑事訴訟找律師、面對訴訟實務分享著作權法相關案例解析釋字第 702 號101/7/27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違憲?前高中男體育老師,三年多前在全市運動會向前妻下跪求婚,沒想到結婚兩個月後劈腿女大學生導致離婚,且被解聘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教師法條文違憲。(資料照,自由時報記者洪美秀攝)--圖片及部分文字,摘錄自101/7/28自由時報5釋字第 702 號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3、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違憲?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又依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67學生跳水不當

4、癱瘓校方判賠469萬2011/6/22【聯合報╱記者蘇位榮、陳瑄喻/台北報導】(以下節錄)游泳隊選手林00,在校接受訓練,趁老師不注意,以危險動作跳水,造成頸椎骨折全身癱瘓。最高法院認為,老師未盡照顧之責,校方有責任,判決永吉國中應賠償林四百六十九萬餘元確定。比賽前,指導老師不在的十餘分鐘,未以雙手夾緊頭部的方式入水,反而將雙手交扣於背後,向後高舉雙臂跳入水中,…緊急送醫,但仍全身癱瘓。8學生跳水不當癱瘓校方判賠469萬家屬認為,指導老師在事故發生時不在場有責任,而提起國賠訴訟,向校方求償。學校主張,學生跳水時間

5、不過二至三秒,即便當時老師在旁,也無法及時制止。法院認為,老師雖曾告誡學生不可以做危險動作,但未全程在場照顧,怠於執行職務;但林姓學生長期接受訓練,熟知跳水風險,卻趁老師不在場,以開玩笑方式的錯誤姿勢跳水,導致重大傷害,應負七成過失責任。核算林生的損害一五六四萬元,判決校方賠償三成約四百六十九萬多元。9國家賠償法要件公務員執行職務不法侵害故意過失(公有公共設施並無此要件)公權力**目前國家賠償趨勢愈來愈放寬,讓人民有救濟及獲得賠償之機會。10國家賠償法要件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

6、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11老師是否是公務員? 體罰學生,受害人是否可提國賠?法務部95年9月14日法律字第0950170449號函: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

7、從事於公務之員」,係採最廣義之規定。國民教育係屬於義務教育,國中、小教師在從事輔導管教時,為上開規定中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應無疑義。12學校處於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之地位,公立學校教師之教學活動、對學生之輔導管教,係代表國家為教育活動,屬於行政給付之一種,自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13案例:學校棒球隊教練性侵學生案棒球教練:由家長會所聘(非學校聘)且由家長會支出費用。非老師、非公務員。一審國賠判賠數百萬元,相關人員懲處。老師性侵學生案。幾乎一定成立國家賠償。國家是否會向公務員(被告)請求賠償?僅限故意或重大過失。

8、14執行職務定義執行職務上不以公務員主觀上有執行職務之意思為必要,只要在客觀上、外形上依社會觀念認為係執行職務者即為已足,至於為加害行為之公務員是否另有其個人目的或意圖,係為自身或第三人利益,抑或為國家之利益,均非所問。15公有公共設施定義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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