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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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培训一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2008-12-0210:37:44)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营业室2008年10月7日贸易信贷管理法规依据o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o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指引o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卬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汇综发[2008]163号)o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57号)o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4号)o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6号)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o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o互联网进入:safesvc.govo用户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o登

3、陆密码:12345678特别提示0企业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时,如显示i°无此机构i土,请携带书而中请、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外汇局补录企业基本信息。第一部分: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0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0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0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FI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一、预收货款操作指引第一步:合同登记o合同登记:企业签订含预收

4、货款条款的合同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需办理相关岀口合同的登记o合同登记对象:1、自2008年7月14日起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2、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3、合同在2008年7月14日前签约,但在7月14日后发生了预收货款的。o合同登记时点:1、合同签约Z日起15个工作日内;2、实际收到预收货款Z日起15个工作日内第二步:提款登记o提款登记:企业实际收到预收货款(包括•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及合同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需登记预收货款的到帐(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情况o提款登记时点:收到

5、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n1、合同中明确预收货款条款,且合同己经登记的: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n2、合同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合同登记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同样是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第二步:注销登记o注销:企业已登记的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实际岀口、退汇,需对已登记的预收货款进行注销o注销对象:1、己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岀口的(包括出口后退汇的);2、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未岀口退汇的。注销时点: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o退汇手续:按照岀口收汇核销

6、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的联动机制额度管理P货款预收汇比例是依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实绩计算出来,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登记、注销情况,系统循环牛成计算出企业货款预收汇金额。P从事货物贸易出口企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前12个月岀口收汇额的10%,经外汇局核准,从事船舶出口的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最高可调整到50%,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最高可调整到40%,其他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最高可调整到30%。额度管理P企业申请调增货款预收汇比例,应具备

7、以下特点:有真实的岀口收汇历史记录(三年以上)、客户关系长期稳定、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行业认同度较高、贸易结算方式特点明显及预收货款规模相对稳定等。汇综发[20081120号(过渡期)一、新办理外贸业务的企业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提供书面申请、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等资料到外汇局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和划帐手续。汇综发[20081120号二、对已开办外贸业务的企业其在外汇局核定的比例内收取的预收货款,可在办理提款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对需超出核定比例办理结汇

8、或资金划转的,应向外汇局提交书面申请、企业前12个月岀口、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己签订(未来岀口)的出口合同等资料到外汇局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和划帐手续。岀口预收货款外债登记的特别事项P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岀口时间30天(含)的,企业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P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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