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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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8]16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货款预收汇比例是指外汇局依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实绩计算得出的比例。根据这一比例并结合考核期内实际新发生的预收货款登记、注销情况,系统将循环生成计算出企业货款预收汇金额。从事货物贸易出口企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的10%。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债管理的政策要求和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确定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工作,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三、对于企业因业务经营客观需要或交易结算特点需提高货款预收汇比例的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取得授权的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为“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并核实情况后为其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外汇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核和调整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的比例,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贸易融资需求的同时,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异常资金流入。  四、企业应在外汇局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向银行发出预收货款的结汇或资金划转指令。银行应在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业务。  五、外汇局应按照外债管理政策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出口货物贸易结算的特点,对企业预收货款的登记、注销、资金结汇和划转进行统计监测和管理。  六、外汇局应按照外债管理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预收货款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实行政务公开,明确岗位人员管理职责,并切实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防范内控风险。  七、外汇局核定货款预收汇比例或临时预收汇额时,经办岗位人员应按规范格式填制书面审核意见,按照分工和授权办理,并将相关业务档案按照规定保留备查。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一、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及注销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一)企业预收货款合同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第28号令) 4.《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1.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www.safesvc.gov.cn)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2.企业货物出口合同或者与货物出口相关的凭证及证明材料; 3.其他可以证明货物出口的材料。 1.预收货款是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 企业只有发生预收货款后才需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 2.企业只需对预收货款项下所涉出口合同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对不涉及预收货款的出口合同、服务贸易等非货物贸易项下所涉出口合同无须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 3.只要在2008年7月14日及以后发生预收货款,无论该预收货款项下出口合同签订在7月14日前后,企业对该出口合同都应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 4. 1.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的,应于合同签订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出口合同中未约定预收货款条款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或出口合同签订在7月14日前而7月14日后才收回预收货款的,企业应于实际收到预收货款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 2.预收货款合同登记中,登记的信息须符合货物出口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其中“合同金额”是指该出口合同项下出口货物的总金额;“预收货款总金额”是指该出口合同项下将要收回的预收货款总金额;预收货款收汇计划是指该出口合同项下预计每次预收货款收回的日期、币种及金额等信息; 3.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完毕需要修改或删除的,可以利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合同登记修改或删除功能进行修改、删除; 4.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与境外经济主体货物贸易产生预收货款时,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与境内经济主体货物贸易产生的预收货款则无须登记; 5. 一笔货物出口合同项下分多次收到预收货款的,企业只须办理一次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无需对同一货物出口合同进行重复登记。企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企业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6.本操作规程也适用于境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即境内所有涉外贸易企业及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与境外经济主体货物贸易项下发生预收货款时,都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二)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第28号令) 4.《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1.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可通过登录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www.safesvc.gov.cn),利用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功能模块办理; 2.企业预收货款进入待核查账户的贷记通知或相关入账凭证; 3.其他与企业预收货款进入待核查账户相关的证明材料或凭证。 1.2008年7月14日以后,企业只要收回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即需登录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2.企业只需对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办理提款登记手续,对货物出口报关后的收汇或服务贸易等非货物贸易项下出口收汇无须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3.企业只须对单笔出口收汇中预收货款部分办理提款登记手续,出口收汇贷记通知中不属于预收货款的出口收 1.自2008年7月14日起,境内企业收到预收货款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前,应先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 2.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时,填报的各项信息应符合预收货款实际收汇情况,其中:“收汇的国际收支申报号”指该笔出口收汇贷记通知或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申报号码;“收汇金额”指该笔出口收汇未扣除银行手续费的金额;“该出口项下预收货款金额”指该笔出口收汇中属于预收货款的金额; 3.同一出口合同项下收到多笔预收货款,在第二次及之后收回预收货款并进行提款登记时,应在同一合同登记序列号下进行新提款登记; 4.多笔出口合同对应一笔预收货款时,应在办理第一笔合同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利用追加提款登记功能对其他合同的预收货款进行提款登记; 5.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只能在当天进行修改删除,隔天即不能进行修改或删除的操作; 汇、非货物贸易项下收汇无须办理提款登记。 6.企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7.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与境外企业货物出口贸易收回的预收货款,须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与境内企业货物贸易产生的预收货款则无须办理提款登记手续; 8.企业货物贸易项下从境外收回的外汇现钞,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9.若企业预收货款资金来源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而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则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时,可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号替代国际收支申报号填入。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三)企业预收货款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第28号令)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1.企业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可通过登录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www.safesvc.gov.cn)预收货款注销登记功能模块办理; 2.企业货物出口报关单或出口报关电子关单; 3.邮寄、出口退汇等无货物出口报关单情况下,可凭企业货物邮寄清单、出口退汇凭证等材料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企业已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手续; 2.该预收货款项下企业货物已出口完毕或发生出口退汇、预收货款沿原路退回等情况; 3.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时,企业使用的货物出口报关单或其他货物出口凭证、出口退汇凭证应与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已办合同登记、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相对应。 1.已办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提款登记项下货物出口完毕或出口退汇后,企业应于15个工作日内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 2.货物出口报关项下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时,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注销登记页面选择出口报关单项下预收货款注销登记功能进行注销;邮寄、出口退汇等无出口关单项下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时,应在系统注销登记页面选择无出口报关单项下预收货款注销登记功能进行注销; 3.预收货款注销登记只能在当天进行修改和删除,隔天不能修改删除; 4.企业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预收货款沿原路退回,预收货款退回后按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 5.已登记非美元预收货款,若因非美元币种对美元汇率发生变动导致不能按照货物出口报关金额进行注销的,可以在预收货款出口报关金额5%浮动范围内调整预收货款注销金额,最终能全额注销实际需注销的预收货款金额即可; 6.预收货款注销登记主要指注销预收货款提款登记记录,不得删除预收货款合同登记记录; 7.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时,所填信息应与企业货物出口报关单或其他货物出口凭证、出口退汇凭证相对应。以货物出口报关单注销已登记的预收货款时,“出口金额”指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出口总金额;“注销金额” 指该出口报关单项下用以注销对应的已登记的预收货款金额。  二、预收货款的结汇或划转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预收货款的结汇或划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汇综发〈2008〉120号) 1.《出口收汇说明》;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1.本次结汇或划出的预收货款金额不得超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查询到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及外汇局为企业核准的临时预收汇额(即特批预收货款额)之和。 2.企业结汇或划转待核查账户中预收货款资金,既可凭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临时预收汇额(即特批预收货款额)办理,也可凭中国电子口岸显示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办理,但不得凭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可收汇额、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可收汇额、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可收汇额、其他贸易方式出口可收汇额等其他类别的可收汇额度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的结汇和划转。1.预收货款的结汇或划转是指经境内企业及有关外贸经营者申请,开户银行将其待核查账户中预收货款外汇资金办理结汇,或划转至其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外汇局批准办理退汇等外汇支出;2.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一般根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及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若企业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不足,在企业货物贸易背景真实的情况下,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货款预收汇比例或核定临时预收汇额;3.企业凭“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结汇或划出预收货款资金后,银行应从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中扣减相应金额;4.企业收到非美元预收货款,因汇率变动原因导致实际生成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不足以完全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的,以中国电子口岸实际生成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为限额办理企业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  三、货款预收汇比例的调增和临时预收汇额的核定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一)货款预收汇比例调增的核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 1.《关于调整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的函》(格式见附件1); 2. 1.外汇局应通过审核企业基本信息评估企业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真实性和 1.企业申请调增货款预收汇比例,应具备以下特点:有真实的出口收汇历史记录、客户关系长期稳定、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行业认同度较高、贸易结算方式特点明显及预收货款规模相对稳定等;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企业前三年出口及收汇(含预收货款)情况;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与贸易结算方式、客户关系、信用状况、行业认同度等有关的说明材料。一致性,只有认定预收货款与实际出口真实一致后才能为企业调增货款预收汇比例。外汇局具体可从如下几方面评估企业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1)企业过去三年实际收汇和实际出口情况(出口合同履约的历史记录); (2)该企业已签约未履行的出口合同的规模与交货计划,是否与该企业未来若干年的生产、采购能力相适应(合同履约能力); (3)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预收货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该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行业惯例)。 2.原则上,对从事船舶出口的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最高不超过40%,对其他企业核定的预收汇比例最高不超过30%。外汇局可通过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审核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出口合同签约、出口及收汇历史记录、生产经营能力等; 3.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预收汇比例距上一次调增时间不低于3个月; 4.外汇局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若同意调增预收汇比例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预收汇比例录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若不予核准,应向企业说明原因; 5.外汇局发现企业频繁提前收汇的,应不定期地进行事后核对,掌握真实情况。对发现预收比例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整预收汇比例并告知企业; 6.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外汇局应进行重点监测和监督检查:(1)货款预收比例超过30%的企业; (2)预计出口时间超过1年且预收货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 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二)出口项下临时预收汇额(特批预收货款额度)核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3. 1.《关于核定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的申请》(格式见附件2); 2.关于临时收取预收货款原因的说明材料;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预收货款收汇水单;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应审核企业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真实一致后才能为企业核定临时预收汇额。  外汇局可从如下几方面评估企业预收货款与其未来实际出口贸易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1)企业过去一年收汇和实际出口情况(出口合同履约的历史记录); (2 1.外汇局可通过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审核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出口合同签约、出口及收汇历史记录及生产经营能力等; 2.对企业确因特殊情况在核定的最高预收汇比例内仍不能满足其货款结算需求的,外汇局可根据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审核后为企业核定临时预收汇额;临时预收汇额不能重复使用,只能一次性使用; 3.企业申请预收货款临时预收汇额前,应办理相应预收货款的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手续;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汇综发〈2008〉120号))该企业已签约未履行的出口合同的规模与交货计划,是否与该企业近期的生产、采购能力相适应(合同履约能力); (3)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预收货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该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行业惯例)。 除船舶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企业外,企业申请临时预收汇额,其预收货款实际收汇日期与其办理提款登记时注明的对应货物出口日期相差不得超过半年; 5.对新开办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可参照汇综发〈2008〉120号文及本操作规程为其核定临时预收汇额;在企业能够保持稳定出口记录或办理出口业务超过一定时间后,可按照本操作规程为企业核定货款预收比例。 6.外汇局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同意核准临时预收汇额的,应及时将核准的临时预收汇额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录入;若不予核准,应说明原因; 7.外汇局发现企业频繁提前收汇的,应不定期地进行事后核对,掌握真实情况;发现临时预收汇额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在企业下次申请时不予核准; 8.外汇局应对频繁申请临时预收汇额(每月超过3次)或申请规模较大(每次申请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新办企业基本信息录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新办企业基本信息导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1.《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0号) 1.企业提交的基本信息说明,包括企业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等;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确认申请企业基本信息已被收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后,方可将企业基本信息导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若该系统中无申请企业基本信息,应要求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至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 1.企业登录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时,若出现“无此机构”的错误信息,即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将企业基本信息导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 2.外汇局确认申请企业基本信息已收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后,需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首页下载企业信息导入模板,并按操作要求将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查询出的企业基本信息导入模板,再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企业基本信息导入功能导入系统中。  五、企业月度收汇数据导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企业月度收汇数据导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1.《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以企业至上月末的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一定比例为余额控制基数。企业预收货款实际发生额和预收货款注销额之差,应被控制在该余额内。 1.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22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按数据分中心组织计算企业上月的收汇总额,核对无误后于每月末将数据导入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2.企业收汇数据的计算应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企业收汇数据为依据,如有差别,应督促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督促银行及时录入; 3.在操作上,应进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内网,利用企业收汇数据导入功能模块导入数据。企业每月收汇总额数据格式及计算办法,见附件3; 4.企业当前控制额度,是依据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的收汇数据,因此2008年8月计算数据时,要按照同样的方法计算2008年6月、7月两个月的数据,核对后同时导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 5.如发现企业数据多报或少报,在下一月度相应减少或增加企业收汇数据,总局不受理月度额度调整或数据调整有关操作的申请。  六、预收货款登记管理罚则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预收货款登记管理罚则 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0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4号)1.企业违规行为包括: (1)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及注销登记的; (2)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 (3)未经外汇局核准,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不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的; (4)外汇局根据现行贸易信贷外汇管理规定认定的企业其他违规行为。 2.银行违规行为包括: (1)办理企业预收货款收汇不进入待核查账户而进入其他账户的; (2)超过“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  或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临时预收汇额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结汇的; (3)外汇局根据现行贸易信贷外汇管理规定认定的银行其他违规行为。  附件1:关于调整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的函(参考格式)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我公司已与境外进口商签订了  产品出口合同(合同号、进口商、预收货款到账金额及交货时间等明细见所附清单),目前需办理结汇或划转的预收货款金额为  元(币种: )。  按照汇发[2008]30号文规定,我公司已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了上述预收货款的合同和提款登记,现特向外汇局申请调整我公司货款预收汇比例至  %。  我公司郑重承诺,上述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附件:(有关出口合同、贸易结算方式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说明材料)公司(公章)二○  年  月 日  附件2:关于核定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的申请(参考格式)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我公司已与境外进口商签订了  产品出口合同(合同号、进口商、预收货款到账金额及交货时间等明细见所附清单),目前需办理结汇或划转的预收货款金额为  元(币种: )。  按照汇发[2008]30号文规定,我公司已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了上述预收货款的合同和提款登记,现特向外汇局申请核定临时预收汇额   元。  我公司郑重承诺,上述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附件:(有关出口合同、贸易结算方式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说明材料)公司(公章)二○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每月收汇总额数据格式及计算办法  一、数据格式  从核报系统产生的企业按月收汇总额数据,以文本文件保存在pc机上,通过界面操作,将数据上载到数据库内。文本文件格式如下:  企业1(char(9))|tab|年(integer(4))|tab|月(integer(2))|tab|收汇总额(decimal(22.2))  如,内蒙部分企业2008年6月数据如下:  114113150 2008  6 479974.00  114118656 2008  6 95071.00  114122989 2008  6 796122.38  114123359 2008  6 787597.00  114123500 2008  6 512138.24  114124263 2008  6 1609077.12  114127106 2008  6 2004743.00  114161881 2008  6 347819.00  114170403 2008  6 662584.64  114187926 2008  6 44080.00  114275088 2008  6 474.56  114368372 2008  6 4331852.00  114392743 2008  6 34257.00  114392997 2008  6 85260.00  114395565 2008  6 384994.00  114395995 2008  6 953847.00  114421161 2008  6 214139.00  114424098 2008  6 98326.02  115138050 2008  6 58626.00  以下运算在各数据分中心的出口核报系统内进行。   二、建立数据存放表:  (一)企业代码表:企业代码、企业名称、外汇局代码、数据分中心代码。  createtableeninfo  (  encode   char(9)  notnull,  enname  char(80)  notnull,  safecode  char(6)   null,  dccode  char(6)   null  )  (二)收汇数据shsj:企业代码、收汇日期、申报单号(6+4+3+14)、收汇金额折美元、收汇可核销金额折美元、核销状态。  createtableshsj  (  encode  char(9)    notnull,  rcvdate  date     notnull,  areacode  char(6)    notnull,  bankcode char(4)    notnull,  bankid  char(3)    notnull,  bankref  char(14)   notnull,  rcvamt  decimal(22,2) null,  leftamt  decimal(22,2) null,  hxstat  char(1)    notnull  )  (三)按月收汇数据shmth:企业代码、年、月、收汇总额折美元。  createtableshmth  (  encode  char(9)    notnull,  yr    int      notnull,  mth   int      notnull,  rcvamt  decimal(22,2)  null  )  三、从核报系统搬迁数据准备运算  (一)准备本地企业信息  inserteninfoselectcorcorpid,corcorpname,corstaid,corcentstaid   frombscorpinfotb  wherecorcentstaid=“数据分中心代码”  注意:下载cal.sql脚本后,此处必须按实际的数据分中心代码进行修改后,方可执行。  建立索引  createindex indxa01oneninfo(encode)  (二)将本地企业2008年的收汇数据放入收汇数据表shsj:  insertshsj(encode,rcvdate,areacode,bankcode,bankid,bankref,rcvamt,leftamt,hxstat)  (selecta.rcvcorpid,convert(date,a.rcvdate),  a.rcvstaid,a.rcvbnkins,a.rcvbnkbrh,a.rcvbnkseq,  convert(decimal(22,2),a.rcvusdamt)/100,  convert(decimal(22,2),a.rcvokamt)/100,  a.rcvstat  fromacrcvexchtba,eninfob  wherea.rcvdatelike"2008%"  anda.rcvcorpid=b.encode  )  createindexindxa02onshsj(encode)  createindexindxa03onshsj(rcvdate)  如果到了2009年,则上述数字改为2009  四、数据计算  执行存储过程,计算逐家企业上一月度的收汇数据  (一)以下程序计算单个企业按月收汇数据:  dropproceduresp_calshmth  go  createproceduresp_calshmth  @encd char(9),declare@yr integer,declare@mthinteger  as  begin    insertshmth(encode,yr,mth,rcvamt)    (select@encd,@yr,@mth,sum(isnull(rcvamt,0))     fromshsj     whereencode=@encd     anddatepart(yy,rcvdate)=@yr     anddatepart(mm,rcvdate)=@mth)   return  end  go  (二)下列程序按照数据分中心所管辖的企业,逐家计算其数据:  dropprocsp_caldata  go  createprocsp_caldata  as   begin    declare@encodechar(9)    declarec1cursorforselectencodefromeninfo    open c1    fetchc1into@encode    while sqlstatus=0    begin     execsp_calshmth@encd=@encode,@yr=2008,@mth=6     fetchc1into@encode    end   closec1   return0  end  go   五、将数据导出成文本文件:  在出口核报系统服务器上导出数据:  bcpsafemis..eninfoouteninfo.dat-c-usafemis-psafemis123  bcpsafemis..shsjoutshsj.dat-c-usafemis-psafemis123  bcpsafemis..shmthoutshmth.dat-c-usafemis-psafemis123  六、将上述文件shmth.dat用ftp传送到windows机器上,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内网程序上传到系统内。  上述sql脚本,可在门户网下载。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0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08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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