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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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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俊荣 教授广州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院长医疗事故的构成与抗辩一、什么是医疗事故(一)医疗事故的界定****医疗纠纷困扰医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一、什么是医疗事故(二)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条例》第61条明确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
2、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链接非法行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具有过失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过失具备以下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有关的医务人员应当预见也能
3、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如造成病员死亡或残废等)。其二,有关的医务人员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不良后果的发生,而是尽一切力量和能力想方设法地抑制不良后果的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行为作为不作为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对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办法》:医疗事故的后果只能是“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录像《条例》:医疗事故的后果泛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侵害患者身体,对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所造成的损害。在医疗过程中,尽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但并未对患者造成损害,就构不成
4、医疗事故。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法行为与患者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此外,医疗事故的发生时间必须在医疗活动中。二、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患者存在生命危险,这种危险迫在眉睫第二,此时的紧急医疗措施应当限于是迫不得已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
5、医疗意外的构成要件第一,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第二,行为人已经尽到他在当时应当和能够尽到的注意。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如何抗辩1.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的合法性2.强调诊疗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3.强调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4.强调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5.强调原告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事实6.强调原告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的情由7.强调由于原告侵犯医务人
6、员的人格权利导致的诊治无法正常进行8.强调原告方不及时交纳医疗费用(非抢救时)对诊治的影响9.强调医疗事故争议的时效性10.强调医疗事故侵害诉讼的时效性11.强调原告的主体资格12.强调各种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检查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业医师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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