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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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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法制工作昌平区档案局张亮2012年3月本课程主要内容§档案法律法规的概念与类型§档案法律法规的调整内容与作用§档案行政执法的内容与要求§档案行政许可的内容与要求档案法律法规的概念档案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档案事务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档案事务方面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也包括国务院、具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国家或地方管理档案事务的各种档案法规、规章还包括非专
2、门档案法律法规中有关档案事务方面的条款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档案规章从法律效力而言,由低到高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法律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等有关内容的规定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档案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依宪法
3、、法律制定;应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该类型档案行政法规也包括两种:即专门的档案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法规中涉及档案事务的条款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专门性的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家档案局局长或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签署命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其他行政法规涉及档案事务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有关内容的规定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地方性档案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
4、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作了相应的修正,并重新公布施行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档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
5、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依法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我国的档案规章,已有120多部。如:《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并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
6、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档案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档案规章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之间、部门档案规章与地方政府档案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规章、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与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对某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提请国务院裁决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档案法律法规调整的内容与作用依法管理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基本问题(二)关于档案机构的职责和档案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三)关于档案的管理(四)关于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五)关于档案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应追究的法
7、律责任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基本问题1.依法管理档案的范围《档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依法管理档案的范围,即“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基本问题2.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基本的保障条件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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