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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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和《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二)立足于当前公司加快业务拓展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三)倡导公司

3、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2、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4、强制员工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3、风险自担原则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及确定标准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2、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范围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5、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管理骨干及员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经董事会认定有贡献的其他公司员工。(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总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3人,其他公司管理骨干及员工不超过87人。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5000万元,拟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份额上限为人民币1.5亿元,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公

6、司管理骨干及员工的出资比例具体如下:序号持有人姓名持有人职务持有人岀资上限(万元)持有人占持股计划比例1王磊副董事长1803.60%2刘辉董事、总经理601.20%3高绍维董事、财务负责人300.60%4伍守华董事601.20%5杨英忠总工程师601.20%6吕涛副总经理601.20%7焦玉文董事会秘书901.80%8张绍兵总会计师300.60%9阳红星安全总监300.60%10张培贤总经理助理300.60%11宣丽萍监事会主席601.20%12冯敬人职工监事200.40%13李莹监事200.4

7、0%其他公司管14其他427085.40%理骨干及员工合计5000100%参与对象的最终出资额以其实际出资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1、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公司员工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薪资、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

8、金总额上限为15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5000万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金额和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拟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成立日之前。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2、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本员工持股计划拟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计划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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