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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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政办发〔2018〕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0日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和相关管

2、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主体范围的确定、配额分配与发放、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及市场运行等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明确有关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国资、金融、财政、统计、市场监管和证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五条  本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逐步将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排放单位(以下称

3、纳入企业)纳入配额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相关行业碳排放等情况,确定纳入企业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历史排放、行业技术特点、减排潜力和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配额总量。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配额总量,制定配额分配方案。   配额分配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仅在交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稳定市场价格使用,具体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因有偿发放配额而获得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4、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向纳入企业发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是配额权属的依据。配额的发放、持有、转让、变更、注销和结转等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第九条  纳入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其在登记注册系统所开设的账户,注销至少与其上年度碳排放量等量的配额,履行遵约义务。第十条  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依据相关规定取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抵消量不得超出其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1单位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第十一条  纳入企业未注销的配额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有效期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纳入企

5、业解散、关停、迁出本市时,应注销与其所属年度实际运营期间所产生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并将该年度剩余期间的免费配额全部上缴市发展改革委。  纳入企业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权利义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纳入企业分立的,应当制定合理的配额和遵约义务分割方案,在规定时期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并完成配额的变更登记。未制定分割方案或未按规定完成配额变更登记的,原纳入企业的遵约义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其具体承继份额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情况确定。 第三章  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   第十三条  纳入企业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企业下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并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  碳排放

6、监测计划应明确排放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及相关责任人等内容。  碳排放实际监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四条  本市实施二氧化碳重点排放源报告制度。年度碳排放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以下称报告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本企业上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并于4月3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企业应当对所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报告企业排放规模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纳入企业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碳排放报告连同核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一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第三方核查机构有权要求纳入企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现场核查

7、并配合其他核查工作,对纳入企业的年度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纳入企业不得连续三年选择同一家第三方核查机构和相同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结合纳入企业提交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审定纳入企业的年度碳排放量,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纳入企业,该结果作为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纳入企业年度碳排放量的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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