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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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本省实行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是本省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碳排放总量控制、配额分配与管理、注册登记、交易、碳排放报告和

2、核查、履约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省经信、财政、国资、统计、物价、质监、金融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第五条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是本省行政区域内2010年和2011年中任何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履行控制碳排放义务。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由省政府确定。第七条第三方核查机构是对碳排放量进行核对、审查的法人机构,由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第八条主管部门建立并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和监管碳排放配额的发

3、放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录入,以及交易、注销等情况,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第九条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及管理活动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和管理第十条主管部门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根据本省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企业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其中,企业配额包括既有企业配额和新增企业配额。第十一条政府预留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初始交易价格发现。初始交易价格发现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竞价收益用于市场调控、支持企业减排和能力建设等

4、。政府预留配额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第十二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业的年度碳排放配额,于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予以发放。第十三条企业配额以无偿分配为主,具体分配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抵消额度不超过发放给该企业年度配额的10%。一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以抵减一吨碳排放量。第十五条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和(或)规定比例内的中国核证自

5、愿减排量(CCER),完成履约义务。第十六条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对企业缴还的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以及预留的配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予以注销。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企业履约信息。第三章碳排放权交易第十七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和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十八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第十九条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

6、披露以及争议处理等内容。第二十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交易机构内通过公开竞价等市场方式进行交易。第二十一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电子交易系统。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监管机制,避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系统性市场风险。第二十三条禁止通过操纵供求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第二十四条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组织跨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规则、标准、方法学的研究设计

7、,适时开展跨省碳排放权交易。第四章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第二十六条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应当制定下一年度的碳排放监测计划,明确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并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主管部门。企业应当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实行碳排放强制报告制度。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并对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三方核查机构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企业碳排放量进行核查。第二十九条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具备

8、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事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二)具有至少10名核查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近三年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相关业务的工作经历。第三十条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独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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