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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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绿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遗产要素、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

2、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平战结合、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构,协调解决幵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

3、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土地供应和不动产的登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民防空防护设施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和使用中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并实现各专

4、业系统的信息共享。市城乡规划、国土、建设、人防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系统。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对地下空间普查、规划制定、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探索构建“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新机制。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立

5、体综合、安全环保的原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应急防灾、公安消防、公共安全、人民防空、垃圾处理、电力设施、通信、水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划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并在城市总体规划引领下统筹做好其他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应当基于生态底线和生态保护的具体要求,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严格控制不适宜开发的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6、专项规划应当与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相衔接,法律、法规对保护文物、古树名木有禁止性规定的,不得规划开发。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下空间的现状和资源分析;(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六)地下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特殊要求及保障措施;(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等。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照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并明确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使用性质、平面及竖向布

7、局、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用地管理及不动产登记第十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规划实施。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办理用地手续。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与该建设项目一并办理用地手续。新设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第十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地方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单一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8、》的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复合利用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土地供应方式,主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主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兼容用途用地,按协议分摊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二)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属于商业、旅游、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以及同一宗地下空间有两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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