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下交付规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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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控制下交付规制的研究.txt“我羡慕内些老人羡慕他们手牵手一直走到最后。一交话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话那么值钱。辽宁警专学报JOURNALOFLTAONINGPOLICEACADEMY2010年1月第1期(总第59期)Jan.2010No.1(Sum.59)关于控制下交付规制的研究王航(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研究生一队,河北廊坊065000)摘要:控制下交付作为打击毒品犯罪尤其是跨国的有组织的毒品犯罪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已发挥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其他侦查措施和手段所无法取代的。然而,由于国家法律的缺失筹原因,在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

2、就有必要将控制下交付纳入法律视野,对其从法律上加以规制。关键词:控制下交付;存在问题;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378(2010)01-0012-03收稿日期:2009-12-01作者简介:王航(1986—),女,山东临沂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治安保卫。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delivery),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境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特殊侦查合作手段。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悄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

3、疑的毒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具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毒品犯罪的人。据此,控制下交付的屈性应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或措施,属于侦查策略探讨的范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控制下交付被习惯性地称为“布控”,其运用早已超出毒品案件,作为一种刑事侦查手段是指侦查部门根据相关线索、情报或实沌诱饵等方法,在特定区域部署警力,导候并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措丿施。一、我国控制下交付的立法现状控制下交付因“公约”笫1条和笫11条中的明确规定而拥有了法定性质。我国于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了“公约”,根据国际法原理,控制下交付获得了在国际范围内和我国国内运用的合

4、法性。“公约”第2条“公约的范围”屮的第2款要求:“缔约国在履行其按本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时,应根据其国内立法制度的基木规定,釆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立法和行政措施。”在“公约”的缔约国中,许多国家通过修改或制定本国法为控制下交付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如日本、澳大利亚等国。而有些国家尽管冃前尚耒通过法律对控制下交付作出明确的规范和定义,但依据本国怙:况制定了有关控制下交付的程序性规定。我国就属于这种悄形。我国目前虽未通过法律对控制下交付进行规范和定义,但依据我国情况以两种形式为该项措施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一•是与多个国家签订双边、多边和区域的协议为协定。我国先

5、后与俄罗斯、墨西哥、塔吉克斯坦、尼日利亚等国签订禁毒双边I办议,在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必要时nJ考虑联合采取控制下交付的可能性;我国还先后与泰国、老挝、缅甸、越南四国签订了《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与东盟国家共同签署了《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行动计划》,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国家签署了海关合作互助协定等。这些双边和区域的协议、协定都为实施国际一级的控制下交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二是在国内制定了冇关程序性的规定。1997年公安部发布施行的《关于毒甜案件侦查协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公安部禁毒局制定的《毒品案件侦查协作规定》,就是实施国内的控制卜交付打击毒

6、品犯罪的执法依据。二、控制下交付在实施过程屮存在的问题公安部禁毒局发布的虽然是适用于系统内部的规定,但对边防部门实施控制下交付仍冇一定参考价值。然而,这毕竟属于内部文件,其效力强度和范围都远远不能适应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需要,而且,控制下交付已不再是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专有手段,作为一项涉及多国侦查部门的、复杂的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牵涉相关的法律问题。(一)法律的缺失造成控制下交付在实践中的适用不规范,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目前,控制下交付是由公安机关内部的操作规则・12•予以规范的,其侦杏手段是否实施,完全由侦查机关白行决定把握,启动和执行

7、均由公安机关H行决定,不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Z内,外部中立的司法机关(法官或检察官)不能介入,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启动、执行到结束,整个过程呈高度封闭状态,这就很容易导致公安机关为了侦破案件,不顾侦查比例(适度)原则的限制,主动扩张自身的权力,动辄釆用监听、搜查等秘密侦查措施。与此同时,也就大大增加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可能性。(二)控制下交付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恰当地使用,无法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由于法律没侑明确授权侦杳部门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权力,法律対特殊手段获収的证据的可采性也没有任何规定。因此,这些证据不能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必须经过“证据转换”后才

8、可用,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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