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视野中的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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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爿伊rJNwU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3月,第42卷第2期,Mar.,2012,V01.42,No.2Jo啪alofNorthwe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法学研究】程序法视野中的控制下交付陈学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摘要:作为特殊侦查手段的“控制下交付”已为中国签署并批准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所确认,并在中国毒品犯罪等案件的侦查实践中被广泛采用。控制下交付的

2、运用在程序法上面临着一些挑战,中国有必要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改对此作出回应。关键词:控制下交付;程序法;侦查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12)02—0065旬6我国已经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作为特殊侦查手段的“控制下交付”已为这三个国际公约所确认,并在我国毒品犯罪等案件的侦查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目前国内刑侦专家从技术操作的层面对控制下交付的运用给予了相当的关注,然而鲜见法学理论界从程序法的角度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为此,本文拟从程

3、序法的视角对此进行探讨。一、控制下交付的含义鉴于“控制下交付”一词最早出现于联合国的有关国际公约,而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控制下交付与另外一种特殊侦查手段——诱惑侦查之间的关系存在分歧,本文拟从以下两个方面厘清控制下交付的含义。(一)相关国际公约对控制下交付的定义最早对控制下交付进行定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198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该公约第l条g项规定:一控制下交付’系指一种技术,即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本公约表l和表2①所列物质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

4、期查明涉及按本公约第3条第l款确定的犯罪的人”。随后2000年《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i项规定:“‘控制下交付’系指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紧接着2003年《反腐败公约》第2条第9项作出了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i项相同的规定。据此,控制下交付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的联合侦查手段,即允许在正常情况下禁止进、出境的可疑非法物品进、出本国领土。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作为特殊侦查手段的控制下交付仅限于国与国之间适用?收

5、稿日期:2010-12ml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10c02)作者简介:陈学权,男,湖北应城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博士,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①表l和表2是《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附件,分别列举了数种具有与常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类似功能而被禁止非法贩运的其他物品。65万方数据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0条第1款和《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还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在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情况下,视可能并根据本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当局在其境内

6、适当使用控制下交付,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如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以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犯罪。据此,根据实施地点的不同,控制下交付可以分为境内的控制下交付和境外的控制下交付。前者涉及一国之内不同司法管辖权区的联合侦查,后者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联合侦查。根据上述规定,控制下交付的内容最初限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后扩展至“非法或可疑货物”。那么,资金能否作为控制下交付的内容呢?笔者注意到:《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没有明确规定“资金”可以作为控制下交付的内容。而《反腐

7、败公约》尽管在定义“控制下交付”时没有将“资金”纳入其中,但是该公约第50条第4款规定:“经有关缔约国同意,关于在国际一级使用控制下交付的决定,可以包括诸如拦截货物或者资金以及允许原封不动地继续运送或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取出或者替换之类的办法。”据此规定,“资金”已被纳入到控制下交付的内容之中。根据控制下交付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无害的控制下交付和有害的控制下交付。前者是侦查机关在发现非法或可疑物品后,用其他物质进行秘密替换,使其替代品继续流通并对其进行监控;后者是侦查机关在发现非法或可疑物品后,由于不宜或者不能对该物品进行替换,而冒着该物

8、品可能流失的风险允许其继续流通并进行监控。综上,笔者认为,控制下交付是在侦查机关的主管或监督下,允许非法或可疑物品、资金或者他们的替代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向继续流通,并据此查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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