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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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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打击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措施及其完善摘要:控制下交付,是在毒品犯罪呈国际化和有组织化发展态势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侦查措施。2012年新的刑诉法首次提出控制下交付,但在实际工作的运用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必须以加强控制下交付的程序规范建设与立法完善为抓手,进行全面改革和完善,从而真正发挥其实战作用。新形势下,加强对“控制下交付”的研宄,对于健全我国刑事侦查措施体系,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有重要意义。关键词:控制下父付;侦查措施;毒品犯罪;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39-03作者简介:张震天(1994-)男,中国人
2、民公安大学2012级刑事侦查学国防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一、“控制下交付”措施概述(一)“控制下交付”的产生背景及其优势毒品,一直是严重威胁整个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一大公害。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毒品问题死灰复燃,因毒品引发的社会问题凸显,毒品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禁毒形势十分严峻。毒品犯罪案件不同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其自身具有隐蔽性、极强的对抗性等特点。毒品犯罪案件通常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报案人以及明确具体的犯罪现场,其立案侦查工作通常从公安机关主动获取有关情报、线索开始。毒品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手段狡猾多变,甚至往往具有很强的武装对抗性,许多毒犯都是亡命之徒。
3、这些都使得公安机关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面临极大挑战。有鉴于此,公安机关坚持因时而动,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的变化及其特点,不断调整工作方针,扩展侦查措施。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传统侦查对策有很多,诸如:1.公开查缉的方法,[1]即:有关部门依法对特定范围内可能藏匿毒品的人、物、车辆、住所等进行公开检查搜查,以期查获毒品。2.深化情报收集调研工作,多渠道广泛收集毒品案件的情报信息,并充分利用特情贴靠或者侦查人员秘密打入,开展内线侦查。3.金融调查,即:缉毒部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助下,从毒资的流通环节中追可疑资金的来源与去向,达到追缴毒品犯罪的非法收益,发现犯罪线索的目的,以彻底地打击
4、毒品犯罪的一种新的调查措施4.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监控等等。“控制下交付”,是自上世纪后半叶以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毒品犯罪呈国际化和有组织化发展态势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侦查措施。经过实战检验证明,这种措施已取得了巨大成效。相比较传统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措施的优势主要有:第一,由于毒品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犯罪手段多变,常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采用一般公开查缉等传统侦查措施,往往只能查获货物或者抓获次要案犯,而实施控制下交付,有助于使整个毒品犯罪组织及其成员暴露在侦查视野之内,可以抓获幕后操纵者、重要案犯,扩大实战成果。第二,鉴于毒品犯罪案件侦破难,取证难的问
5、题,实施控制下交付,可以使毒品犯罪活动在缉毒侦查部门的监控下进行,争取多部门协调配合,容易做到人赃倶获,有助于获取毒品犯罪证据,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面对全球日益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和毒品犯罪分子不断翻新的反侦查措施,各国警方也都在结合本国自身的实际情况,研究如何在本国具体案件中运用“控制下交付”措施。新形势下,加强对“控制下交付”这种新型侦查措施的研宄,对于健全我国刑事侦查措施体系,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有重要意义。(二)我国法律中关于“控制下交付”的规定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章增加了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对两大类秘密侦查措施进行了立法规范。秘密侦查,实际上包含两大类
6、具体的侦查措施,即乔装欺骗型秘密侦查(乔装侦查)与监控型秘密侦查(秘密监控)。前者即法律中新增的“隐匿身份侦查”,通过身份欺骗接近相对人或者打入犯罪集团展开的侦查取证活动,例如:特情侦查,诱惑侦查或卧底侦查等。而后者我国的侦查实践中又被称之为技术侦查措施,例如:各种通信监控措施,窃听,邮件检查,电子监控等等。“控制下交付”这一措施并非一类单独的秘密侦查措施,其本质是技术侦查的特殊表现形式。控制下交付,是一种侦查技术,即在一国或多国禁毒执法当局知情或监控下,允许货物中的毒品或可疑的毒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領土,以期查明毒品犯罪情况,将毒品犯罪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策略。[2]值得注
7、意的是,有不少学者在论述“诱惑侦查”时,将“控制下交付”纳入其中,与之相混淆,从而对“控制下交付”这种秘密侦查措施的合法性提出了疑问。事实上,“控制下的交付”,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下文简称《公约》,我国于1989年加入该公约。)而《公约》规定,“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为“非法或可疑货物”,强调“非法或可疑货物”处于“运输途中”,从而区分了“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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