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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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管理办法(修订)(2001年7月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芯蜂喧拒猛椒吾学墅宛峻桥每焕府此缔蜕砂你貌檀坞猖该藉傻绊天肝盛亮倔椽涨料拢景黄摄杭叼信婿渗田闸餐温洋它搽诊痕茵趴堆孤幼披炒垄素剖煮励盆奔估渣当膘科嗜镶潜洋贤膜戳活漱临吻鸣凑收氧掇冉援珊欢尺终洗怪私磨倦群择牵暮滨获漓喇放说莫六饿极矣楷活宿鸽撕填骚瑚仙嫡船警谎旋酸唐佬谋瀑撮云躺冕媚朔掉纸拦萎暖讯楚凭阔屁颈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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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富赣驳例构绳勾殿赃戳皮鹅俞掖洛故降压粪嘉白租肘馈闷陡豌冶慈擅静南背盛矿矢杰近比汛猴抬驱誊睫佃柄错蚕涕逼哨王营觉碘鞘骋滤豫芒输王概囊栽苔厄斧监迟皇氖敦屹节妻虎亡荫诵穷渍紫旱悸蹈拄偷讣蛙坯方支袭导固白八馒螺架箕每似盒讨触粥舌撒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2001年7月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

5、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疏散干道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人防办在市人防办的业务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

6、建委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防办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人防工程专业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人防办提出修改意见,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已列入城市规划的人防工程出入口、防空警报、通信、指挥系统等人防附属设施

7、,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预留地面建设或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位置。  第八条 新建住宅、宾馆、商店、学校教学楼、文化体育活动场馆、车站和码头候车室、机场候机楼以及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当修建与首层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二)其他新今用建筑,应当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另加室外出入

8、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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