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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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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结构综合资料芜湖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
2、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第三条本县县城规划区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人防办),也是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求,管理和监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第六条县人防办负责本县行政区
3、域内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县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国土、环保、房管、教育、公安、通信等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职责与义务,积极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各有关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联合审批机制。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由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及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七抗力等
4、级应达到6级以上;2、新建居民住宅楼(含危房翻新住宅),除第1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3、新建除第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外地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其中,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县人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由县人防办负责统一就近异地修建:1、因地质条件不宜修
5、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2、建设地段地下管线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3、按本规定第八条第3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简直首层建筑见米的项目。第十条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房[2003]195号、皖价房[2003]258号等文件的规定计收。标准为:10层及以上或基础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计收;10层以下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收;10层以下除居民住宅以外的办公、商业、会所、
6、管理用房及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元计收。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异地建设费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房地产开放企业据实际列入建筑项目开发成本(直接出售或出租除外)。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县人防办审核批准并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减收或免收异地建设费: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费。2、履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新建教学楼、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费。3、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和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
7、不可抗拒灾害损坏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难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经费重要组成部分,县人防办应依照法律、法规征收和管理。收取的人防异地建设费应纳入政府非税收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并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严格人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挪用。年度结余要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防建设。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垂直管理,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
8、导和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县人防办参与城市应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的规划评审。主要审查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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