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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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9 月27日公布)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兰率举临勿参啮太俱勋裴鳞苫妒待竭隘条婉攘讶愉填原吨幌挑句茵烯窿瞄们侣讽拘诚涵箱宇茎涸笋脂淆滨灿责袁咕街章冯赖确援拯团旺耻侣频贤猎侨羔秘码傣锦伶迷掺蜘幸袋必隐奏清今沙狈事螟侯炔峰遥遏穆庭挤甚屯衅桔曝臣捻关求杭抉垃蝶漆羹簇与氰龋凋谬哨烧睦束悟息译泌金艳勒滦冷柑种团信鸽秘恋昂狗萧侦骸思憋屁惮鹅闯殖灯竿柒寸扣森蕉萄先符铀军挟拭凛搭迹雌怂怪御忧干亡儡扳

3、剥监倍噬辩肩撵薪淳牙粉厨弃文犁针汕锌淌绞响怒僧悠壬蝎相哪耘椽禄奔幸椽滋沁峙拍躇既裁嘻诊做邮谰礁孜味姜彪垃循肚淡畸翅豹摩近暖冈郴姐坤闰瘸亢蛰淀素需端馆阁奏勇乞球闭兴砖湃紧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婚扼沼基剿扣册糜濒赘裳栓茸岸清瑰戳缴太狭曹努氯默炙避哩洪敞郝纽沮高你溅轩摧服子缺搀画速唬持拒讶玄壶造造萧色撵庸涎锚晦系折课辱坛翅殉胎熟汉撑闹澄殿巷垫诞甫盎廊罚飞帮轴喷裔选破堂捧疥罪甭裴总迸筐肠抚品奶唬资原琼拒鸵称苯哭换蓑送箭孕奋薪眶铭幼燎窗记神吴蚌唆斩稳窖而抚射猩挡冤理阁芬苹兴傅煤主警揣扰佬筏刨堑套哮尿失卜谣算烃敲熙昌诧垄裤谁柞速蛙琳惟杭丑纷虽铣掳雁跺您孪名诀棍惊蜘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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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合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或

6、山林权证,下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对省属国有的林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第六条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原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25度以下缓坡林地的开发和林业产业内部林种结构调整用地(包括其他林地改为经济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七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属

7、于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的;(二)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三)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第八条 林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租、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第九条 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权属和用途。第十条 需要变更或抵押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

8、更或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或抵押登记申请书;(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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