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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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

2、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下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对省属国有的林场、

3、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  第六条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原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  25度以下缓坡林地的开发和林业产业内部林种结构调整用地(包括其他林地改为经济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属于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一)无特

4、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的;  (二)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  第八条 林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租、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第九条 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权属和用途。  第十条需要变更或抵押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手续。  申请办理变更或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5、:  (一)变更或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主合同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变更或抵押的合同;  (四)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或抵押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

6、续。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其他批准文件;  (二)林地的权属凭证及平面图;  (三)与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协议书;  (四)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

7、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10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至3倍补偿;  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至4倍补偿;  4、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至4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但是,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8、30倍。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地改良改造和营造相应人工林的炼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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