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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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深化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推进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建设,激发广大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调动干部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学分为计算单位,记录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检测干部的学习培训效果,并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管理制度。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遵循下列原则:1、服务大局、以人为本;

2、2、按需培训、鼓励自学;3、分级管理、学用结合;4、便于操作、注重实效;5、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县委管理的乡科级干部(不包括挂职干部)。新提拔任用的乡科级干部,从次年起开始进行学分的考核评定。因年龄原因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不参加学分制考核。第二章考核项目及学分第五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由基础学分、奖励学分和处罚学分三部分组成。第六条基础学分是指干部参加脱产培训、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考学测试等所获得的学分。基础学分在干部教育培训总学分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1、脱产培训。参加上级调训、党校培训、任职培训、专题研讨及进修班培训、行业及本单位业务培训等

3、2天以上(含2天)的脱产培训,以培训通知、结业证书和培训鉴定等为依据。每天记2学分。2、中心组学习。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以干部参学记录、笔记、发言材料等为依据,每次记1学分,年度最高记12学分。3、集体学习。参加单位集体学习每次记0.5学分,参加专题报告、辅导讲座,每次记1学分,以干部参学通知、考勤记录、笔记、心得体会等为依据,年度最高记15学分。4、考学测试。XX县结合干部年度考核,组织乡科级干部统一考学测试,考核干部必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卷面实行百分制,以年度考学测试成绩为依据,学分按百分比折算(免考者以30分计算),年度满分为50学分。第七条奖励学分是指干部参

4、加在职自学、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实践锻炼、学习成果运用所获得的学分。1、在职自学。干部根据个人需求,以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单位制定的学习科目以及业务知识为内容进行自学,以撰写读书笔记及心得体会(必须为手写)为依据,每1000字记1学分,年度最高记20学分。2、学历学位进修。参加在职学习,以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为依据,当年度记20学分。3、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参加职称资格证书考试,以取得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记10学分。4、实践锻炼。参加挂职锻炼的,以组织人事部门的挂职文件、干部实践锻炼的考核鉴定等为依据,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年度记10学分。5、学习成果运用。以干部发表的文章(新

5、闻信息类不计)、科研成果、讲课记录等为依据。撰写出版与工作业务有关的学术著作的,独著记10学分,合著记5学分,参与编写记3学分。重复刊发的,以一篇核算。结合工作实际开拓创新,取得业务成果,获得XX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一等奖记5学分,二等奖记4学分,三等奖记3学分,优秀奖记2学分。经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为干部教育培训授课的。每次记5学分。第八条处罚学分是指干部无故未参加组织调学、严重违反学习培训纪律等惩罚性学分。1、参加脱产培训,请假期间不记学分;旷课一天,扣4学分,迟到一次,扣一学分,扣完为止。缺勤率达五分之一的,当期培训不计学分。2、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当年度学分为零:①无故未参加

6、初任、任职培训或组织调学的。②在学分登记、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③其他严重违反培训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三章考核评定第九条考核周期内,干部根据个人年度培训情况,随时向所在单位申报学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干部所在单位认真登记填写《阿克苏地区XX县乡科级干部培训学习考核登记表》(简称"学分登记表”),“学分登记表”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及时登记、核算干部在年度内取得的相应学分,经所在党委(党组)审核后,于当年11月下旬报县委组织部,录入干部教育培训电子档案。第十条处罚学分由培训主办单位和承办培训机构违纪统计数据为依据,于每年11月下旬提交县委组织部干训室办理学分登

7、记和审核。第十一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乡科级干部年度学分不得低于60分,五年累计学分不得低于360学分。其中:年度考核得分在10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100-60学分为合格,6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总学分达到50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500-360学分为合格,36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二条学分评定结果由干部所在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干部对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单位申请复议,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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