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发布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明确岗位等级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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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放军发布文职人员管理规定明确岗位等级设置原标题[四总部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本报北京9月27日电: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认真贯彻胡主席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着眼提高文职人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吸纳了近年来文职人员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对文职人员招、训、考、用、出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规范。《规定》的发布施行,对于加强军队文职人员队伍建设,完善我军新型用

2、人机制,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共9章73条,对文职人员的招聘、续聘、解聘,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设置,文职人员工资、住房、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政策,文职人员教育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等,都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还对文职人员培训、着装、证件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全文见第二、七版)。  据悉,总部有关部门将依据《规定》,陆续制定下发文职人员岗位等级套改、工资发放和着装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

3、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  (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

4、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等级  第五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非专业技

5、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六条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  (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  (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6、。  文职人员非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  第七条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一)聘用到正高级岗位的,确定为四级;  (二)聘用到副高级岗位的,确定为七级;  (三)聘用到中级岗位的,确定为十级;  (四)聘用到初级岗位的,根据学历确定为十三级至十一级,其中,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确定为十三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二级;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一级。  对首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国内知名专家,经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两个岗位等级。  第八条首次聘用

7、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和本人的学历、资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一)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为十级职员;  (二)硕士毕业生确定为九级职员;  (三)博士毕业生确定为八级职员;  (四)社会流动人才比照相同学历、资历人员的岗位等级情况确定岗位等级。  第九条聘用到领导岗位的文职人员,通常按照该领导岗位职务等级对应的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根据其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  第十条确定文职人员岗位等级,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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