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诈骗案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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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  (2011年4月7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这部将于4月8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在充分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系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深入研究诈骗犯罪

2、特点规律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的标准、犯罪情节的认定,特别是对电信诈骗等新类型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必将对依法打击诈骗犯罪活动发挥重要作用。下面,我把《解释》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解释》出台的背景  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诈骗类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将合同诈骗从普通诈骗中分离出去,另立罪名,同时对8种金融诈骗罪设专节作了集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6年制定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考虑到司法解释虽然出台在先,但基本上能够适应修订后

3、刑法打击诈骗犯罪的需要,司法机关一直参照适用至今。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公私财产权益维护方面不断出现新需求。与之相关联,诈骗犯罪活动也出现了许多新手法,造成许多新危害。一是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看,据统计,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1996年增长了487%、295%、207%,依法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维护公私财产权益的需求高涨、任务艰巨;二是从诈骗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看,近年来,此类犯罪仍呈多发态势,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

4、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犯罪案件数排在第6位,2005年人民法院新收诈骗犯罪案件16345件(含一审、二审、再审)、生效判决人数19685人,2007年这两项数据分别上升至18403件、22364人,2010年又分别上升至25642件、32284人;三是诈骗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危害严重。在这样的形势下,研究制定新的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诈骗犯罪,成为司法机关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

5、年启动了诈骗罪司法解释起草工作。2010年初,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出解释初稿,并在法院、检察院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及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针对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的实际,决定在司法解释稿中拟定专门条款明确其定罪量刑标准。其后,为慎重起见,就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情况修改出送审稿。  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

6、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通过了这部司法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为保证《解释》的内容科学合理,能够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在《解释》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诈骗犯罪态势,科学确定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新的数额标准;二是结合近年来诈骗犯罪的发案特点,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新明确诈骗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可予从严或者从宽惩处的具体情形;三是立足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电信诈骗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同时充分体现

7、依法严惩此类当前发案较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新型诈骗犯罪的要求。  《解释》共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是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二千元提高为三千元。尽管从理论上讲,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相应提高,但是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依然严峻,故综合各方意见,对诈骗罪的最低入罪标准仅进行了微幅调整。二是适应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尽平衡的实际,拉大了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范

8、围,规定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三是为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量刑均衡,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五十万元。  (二)明确了可予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解释》从作案手段、骗取财物性质、行骗时机、行骗对象、危害后果等方面规定了可以酌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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