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若干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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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若干疑难问题刍议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若千疑难问题许岳平(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随着浦东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有序推进,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交易中不可缺失的有效裁体,已日益成为合法生产经营者体现诚信的载体.但不容忽视或乐观的是,合同也正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作为牟取不义之财的犯罪手段,且渐显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卜5月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合同类的民事案件就达6619件,受理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仅12件.本文就一起在侦查阶段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先由松江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又由浦东法院作出刑事

2、判决的案件进行剖析,以求法律上的不枉不纵,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维护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与判决结果犯罪嫌疑人周庆假冒上海市公路管理处工程监理身份,向上海安又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又兰公司)陈兰华谎称市公路管理处建造公路工程需要大量钢材,并采取叫他人冒充工程方"上海公路工欣工贸公司"材料科科长和私刻该公司公章等手法,于2OO5年2月15日在浦东川沙镇安又兰公司办公室,以上海宝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公司)的名义与陈兰华签订了钢材购销协议书.双方约定以每吨353O元的价格由安又兰公司向周庆供应32O顿12mm螺纹钢,运

3、费由周承担.2月17日至21日,周庆雇车从安又兰公司先后提走价值110万元的320n~螺纹钢后,即以每[I~3550元的价格全部转卖给上海乾灵实业有限公司,先后收到乾灵公司货款77.74万元.2OO5年3月7日,周庆要求安又兰公司再次供货并提供要货清单的情况下,支付2O万元货款,余款57万余元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浦东公安分局于2005年6月3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同庆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05年11月29日,松江区法院(2005)松判二(商)初字第1027号,以原告(上海安又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宝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

4、购销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认定合同真实有效.判决被告偿付原告货款92.96万元和违约金.2006年7月7日,经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周庆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并批准逮捕.2006年11月15日向浦东法院提起公诉,浦东法院(2006)浦刑初字第2087号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周庆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1万元.由此可见,民刑两种判决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令执法者困惑和深思.二,当前办理合同诈骗

5、罪案件存在的问题(1)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之间罪与非罪界限难以确定.欺诈是指行为人有意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目的,从而骗取对方的信任,使对方上当受骗.诈骗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无中生有,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指鹿为马),使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将公私财物"自愿地"交出.其二者的文字表述并无明显差异.合同欺诈是仅包括债权合同还是包括物权合同甚至身份合同众说纷纭.合同诈骗能否简单地引用合同法》中合同的概念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类似的案件事实,处理时有的以合同欺诈形式调解,有的以普通诈骗罪定罪量刑,有的却以合同诈骗罪

6、定罪量刑的情况,使执法者,案件当事人莫衷一是.这是困惑之1212007上灌检囊调研囝0(2)对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定性难以把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地认为,合同诈骗只要行为人以签订,履行合同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事实上对"合同"的把握确定比较难,是书面的还是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签订的无效合同实施的诈骗犯罪是否可定合同诈骗.在处理此类案件上"两高"既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各办案机关也可持自己的观点定罪起诉和判决,从而形成了对"合同"的把握不一.这是困惑之二.(5)合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存在分歧.其一,对合同诈骗的数额构罪标

7、准在法学界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其定罪标准应一致;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往往大大高于普通诈骗数额,其社会危害性大,涉及面广,如果两高的定罪数额一致,显然不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相适应原则,无司法实践意义,故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应高于诈骗罪.其二,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把握不一,有的以合同的标的为犯罪数额,有的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本案法院是以57万元实际骗取数额认定),有的以受骗方的实际损失数额认定,有的以受骗方支付的预付款或定金数认定,可谓五花八门.这是困惑之三.(4)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中"非法占有为

8、目的"经不起推敲.合同诈骗犯罪属智能型犯罪.案发后能主动交代主观犯意的甚少.单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很难确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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