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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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1.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章,食品检验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为适应《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我中心在原有的《质量体系文件》的基础上。附加《食品检验机构特殊要求》篇。本篇将在今后我中心《质量体系文件》修改时,统一纳入《质量体系文件》中,改版后不再单设篇幅。2.组织机构同《云南省楚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质量体系文件之一〈质量手册〉》(以下简称《质量手册》第一篇第一章)2.1.新增内容2.1.1.检测人员职责a--f.同《质量手册》第一篇第一章之1.4.11

2、.8g.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h.谢绝其它食品检测机构或与食品生产相关机构、部门临时的或长期的聘请,承诺只有本中心从事食品检验工作。i.遵章守纪,并能证明自己在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前十年内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的和行政的处罚和处分,当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时主动申请离开食品检验岗位。j.在遇到与自己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时的食品检验(如本人或亲属、朋友委托的食品检验,本人与客户或委托检验项目有利害关系,参加过初次检验的复检,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检验项目等),应主动向中心领导及科室负责人提

3、出回避要求。k.临时聘用人员有权拒绝领导安排的食品检验工作。l.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食品检验承诺书。3.食品检测能力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部分项目进行检验,包括部分物理的、化学的、部分微生物项目进行检验(见《云南省楚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系文件之作业指导书第一篇第0章〈楚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项目一览表〉》)。4.管理体系同《质量手册》第一篇第一章4.1.新增内容4.1.1.检验责任追究4.1.1.1.中心办公室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指令性检测任务应按《中

4、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向委托方要求收取检测费用,并立即向中心领导汇报后及时下达给检测科室,若未能及时下达给检测科室。使检测科室不能按时完成检验工作或检测科室按时完成检测任务而中心办未能及时追回相关检验费用,其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全权负责。4.1.1.2.检测科室接到中心办公室转达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指令性检测任务或其他委托方送检样品未及时完成的,其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检测科室负责人全权负责。4.1.1.3.在检测过程中造成样品损失、污染使检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检验结果严重不符(经上级有关部门再复检证实的),其产生的不良

5、后果由生成后果的具体人员全权负责。4.1.1.4.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带班领导及值班检验人员全权负责。4.1.2.检验资料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等文件,食品检验资料应统一归档管理,为方便该类归档的查阅、使用,根据我中心《质量体系文件》相关要求,该类档案由检测科室临时保存一年,然后移交中心档案室按档案管理的短期卷保存5年。4.1.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成立我中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评估,编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统一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

6、检验工作。4.1.4.承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食品监测检验任务中心办公室应积极主动地与相关科室联系,召集有关专家对指令性食品检测工作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制定详细的计划,并负责检测费用的落实,中心技术负责人在人员设施配置上给予充分保障,检测科室负责按时按质完成检验工作。5.人员同《质量手册》第二篇第一章5.1新增内容5.1.1检测人员:接《质量手册》第二篇第一章之1.4.1.1.。从事食品检验的人员还应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并持证上岗。中心在人员调配上应满足每个检

7、测项目应有2名及以上检验人员,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或以上人员不得小于30%。5.1.2.质量负责人:接《质量手册》第二篇第一章之1.4.1.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掌握食品检验质量控制要求,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食品检验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人员。5.1.3.技术负责人、接《质量手册》第二篇第一章之1.4.1.3.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了解食品检验工作,掌握食品检验技术发展动向和趋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5.1.4内审人员:

8、接《质量手册》第二篇第一章之1.4.1.4.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实验室资质认证评审准则》及《食品检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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