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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经济法法权的生成——一种法权模式演进的研究视角彭飞荣、卢克建、陈乃新 关键词:法权/传统公私法权/经济法法权/经济法私权/经济法公权 内容提要:生产方式的变革,产生不同的法权关系,并推动法权模式演进。个体小生产的法权关系为存量利益关系,与之相契合的是传统公私法权;社会化大生产的法权关系是增量利益关系,它是经济法法权生成的基础。经济法法权由经济法私权和经济法公权构成,同传统公私法权内涵有本质不同。现代法权体系是新旧法权的辩证统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本文研究的逻辑前
2、提是建构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的。大陆法系研究进路模式限定我们的思维必须在纷繁众多的调整对象学说中作出选择。我们提出“增量利益关系”说(对此有关理论可参见陈乃新《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与分配法》,《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并以此作为理论探讨的框架。另外,就目前我们肤浅认识,经济法法权范畴的研究应为一个系统性工程,它主要由经济法法权的理性、经济法私权体系和经济法公权体系三大部分构成,而且,每一大部分都是一个在逻辑上具有自洽性的、统一的次级系统。本文的考察是建立在我们近几年来对经济法法权深入思索的基础上的提炼,仅为经济法法权理性研究的发端。 权利(力)是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在
3、以大陆法系为模本的制定法范式下,亦是法律制度创新之瓶颈。然而,法理学层面上对权利与权力研究的空泛之谈,致使部门法法律制度发展中出现诸多无法解决的矛盾。这种法理滞后困境严重地干扰了部门法的进展。新近有学者提出用“法权”概念来取代权利与权力的矛盾性,实施了更高层面的抽象,这似乎为部门法在权利(力)研究上的突破带来一股清新的气息。[1]笔者试图借用此一学术资源对经济法上的权利(力)问题进行研究,以企唤新经济法的制度化问题。 在探讨经济法权利(力)制度化之前,需解决经济法法权的权源问题,即经济法法权是在何种意义上生成的。对此的回答,有利于我们明确:经济法法权所指向的对象和作用的法律边界或区间。
4、 一 法权概念的提出及模式演进 (一)法权概念的提出 “法权”概念的提出在法学界有过曲折的历程。这个词最先在汉语中使用是意指“治外法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并不涉及我们现今所理解的内涵。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受意识形态的影响,我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著作编译局的有关学者起先将德语和俄语中的Recht和ПPaBo译为“法权”,后又改译为“法”或“权利”。[3]直到最近,才有学者提出并论证用“法权”作为“权利和权力”的统称,以避免法理学上因权利与权力纠缠不清所带来的弊端。本文将以此“法权”概念及内涵作为我们分析问题的范畴及框架。
5、[4]不过,尽管该学者对“法权”做出了全方位考察和论证,为我们进行经济法法权研究提供了法学资源和新视角,但有一点需指出,他并没有论证“法权”概念及内涵确立的先在性,自此,亦无法揭示出“法权”概念引入部门法,并作为其核心范畴是否有个殊性,这需从历史的维度考察,说明“法权”内涵的变迁。 (二)法权模式的演进 法权内涵应是变化的,具有历史的痕迹。每一种生产方式的变换,都将致使其更新并外化出一种契合时代需要的法权模式。“法权”本身作为一个概念或范畴,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因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
6、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5]迄今为止,法权模式分别经历了混沌型、单一型和复合型三种。它们的形成与演化具有内在的机理,对此,马克思就指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6]而且,“每种生产方式都产生了它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7]法权内涵更迭的内在机制是:生产方式→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法权关系→法权模式。亦即,一定的生产方式变革导致一定的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变化,而这又引起一定法权关系的变更,最终促使不同的法权模式得以生成及更迭。换言之,
7、在马克思看来,法权作为一种法的现象,其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因而具有深厚的社会经济根源,它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是一个历史范畴。 权利关系和权力关系,作为法权关系的两种基本形式,同样是遵循上述逻辑展开的,就两者的关联性来说,一定范围内权利关系的变化往往是权力关系更新的先兆。 1、原始群体化生产→混沌型法权模式 原始社会(亦称初民社会或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中,由于生产能力的极端低下,人们只有通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