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权利的生成_以知情权为例_李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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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8年第6期(总第84期)·部门法哲学·论经济法权利的生成———以知情权为例李友根(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要:几起商品有效期、生产日期标识案件,提出了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在民法的调整中,交易一方的知情利益是通过交易对方承担告知义务的模式加以确认与保护的。但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的知情利益在这种保护模式下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消费者知情权有必要予以确立。由此可见,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是克服民法的局限而确立的。同样,有关经营者、政府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2、,也可依此思路加以发现与总结。关键词:经济法权利;知情权;义务保护模式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6128(2008)0620054212引言:案例与问题的提出2004年1月,原告刘雪娟在被告南京市苏宁购物中心购买了由被告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2生产的海皙蓝O时光嫩肤液。该化妆品外包装上,仅标明限用期限到2007年11月21日,但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原告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说明和标注正确使

3、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2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雪娟购买的海皙蓝O时光嫩肤液,底部明确标注了限用期限是到2007年11月21日,且对这个期限无特殊说明,该期限应视为开瓶前或开瓶后都应达到的安全使用期限。现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都没有强制规定化妆品要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故刘雪娟要求被告乐金公司、苏宁购物中心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被告乐金公司的企业标准,被告所标注的限用期限仅指未开封状态下的保质期,不包括开瓶后的

4、使用期限;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员,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将“限用合格日期”理解为其所关心的开瓶后安全使用期,则是情理中事。因此,仅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不同时说明该日期真实含义的做法,不能使消费者正确了解该化妆品的安全使用期,收稿日期:2008-05-17基金项目:司法部200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我国民法实效制度创新研究”(07SFB1007)作者简介:李友根(1967-),男,浙江温岭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得到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的支持,并在2008年深圳大学“第五届全国青年经济法

5、博士论坛”得到过与会学者的批评指正,特此一并致谢。54论经济法权利的生成———以知情权为例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乐金公司只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没有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侵害了上诉人刘雪娟和其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企业应当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使用直接标注启封后使用期限,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说明,或者对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加以警示等方式,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并正确使用自己的产品,消除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误解。因此,法院判令两被告应当告知原告该产品的开瓶使用期限。①该案中,一审法

6、院与二审法院的判决结论截然不同,根源在于两级法院的裁判思路存在明显的差异与对立: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不构成对原告权益的损害;二审法院认为被告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构成侵权。该案提出的法理问题是:为何一方的义务履行与相对人的权利实现不具有同一性?依照法理学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一般理解,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对方的权利,两者是完全重合、对应的。“不论是与权利相对应、相保障的义务,还是权利自身,均以法律上的义务为其存在形式、构成形式(或通过义

7、务来保证,或通过义务来推定、默示)。”[1](P142)但是在该案中,依照二审法院的观点与思路,被告(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仍然侵犯了原告(消费者)的知情权,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本文从经济法权利生成的角度予以研究,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何需要确立消费者知情权这一权利类型?并基于消费者法属于经济法部门的基本认识,分析消费者知情权是如何逐渐形成与确立的,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发现与研究经济法权利的可能方法,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一种可能的路径。一、研究思路的交待就我国经济法学界有关经济法权利(力)研究现状的总体而言,存

8、在着演绎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即基于相关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独立性的前提与结论,通过演绎方法,推论出经济法主体应然的权利类型与体系。此种研究方法,由于经济法特殊的产生背景与经济法学的生存环境,固然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往往有着孤芳自赏之嫌,难以清晰界定经济法权利的特殊性及其与其他部门法权利的边界,从而使有关理论观点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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