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3100105
大小:27.01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9-26
《被告人矫立东犯贷款诈骗罪》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被告人矫立东犯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矫立东,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住乾安县严字乡。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09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09)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立东犯贷款诈骗罪,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09年7月15日延期审理,2008年8月13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矫立
2、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26日,被告人矫立东以开小卖店名义,在乾安县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虚假开小卖店购货的名义,虚报个人家庭财产、收入,在乾安县严字信用社骗取贷款50000元用于家庭消费,办理贷款前及获得贷款后根本没有开小卖店,贷款到期后至今没有偿还。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矫立东之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有立功表现,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矫立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6日,被告人矫立东为了骗
3、取工商业贷款,以开小卖店名义,在乾安县工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以虚假开小卖店购货为名,虚报个人家庭财产、收入,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乾安县严字信用社骗取工商业贷款50000元用于家庭消费,办理贷款前及获得贷款后均没有开小卖店,贷款到期后没有偿还。2009年8月5日被告人矫立东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在审理期间2009年8月20日被告人矫立东亲属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90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矫立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班玉平、臧显臣、李峰、吕春风、郑岩、姚书杰证言;还款凭证;书证;被告人矫立东供
4、述及立功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矫立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人民币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矫立东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矫立东认罪态度较好,且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矫立东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
5、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木坤审 判 员 林春颖审 判 员 刘建国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朱晓义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