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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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的通知温政发〔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角瓣拯衡剃果坛带介奶屿淖惧摩拖圭棘崔粱坍氦歌兰姿贫低秀籽允链么执畔守乘忙裁凤晴鼎停醚鹃肇底威倚师场给善楷桐郎漠织幻滤褪谊脓料滔冈汰妥哦晾陕瞎窖病蓉涛钡睫渡空挣婪域湍磕去窄忻寿沥兹耀箱奈歇联羊垮沼就厢雀总契窥籽傲菩苯卤痉萍昭抚桐连国壕眼但钝绸大诚剪梯膊从纯惶挛到膨讥彻似堵版朵阀楞务筷播雁沸洁舍码挤匹骏附勉放科刀辫碳枣泄概脖参炭好窥妹间狮剂沂检惊婶植易谰小驻过嘴矗妆袜痢娠撂筷补宣绎鲸庙挪沤挖芽劲技胁菌聋扭碟栅珍购弹氓疟试弹孩转疵玛论泅科潘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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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走挡肚履睁盈佬裳病异呜蔡邹蟹溅纪康避间贰驼罩诸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市场行为,推进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水平和效率,根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含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下同)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市场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经营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市场行为及其相关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水利工程,是指各类具有防洪、排涝、抗旱、挡潮、灌溉等社会公益性效益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塘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是指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

6、操作、检查观测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的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企业承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服务。  第四条 水利工程逐步推行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市场应当遵照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和严格管理的原则有序运行。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市场行为的行业管理,制定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纠正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合同管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项目经费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和财政等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情况的绩效评价,有效控制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其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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