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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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规范与实施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预〔2014〕36号)、《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采监〔2014〕30号)以及《XX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X政办发〔2015〕3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

2、购买服务)工作的启动、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信息发布等事项适用本细则。第三条财政、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监察、机构编制、物价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购买主体、行业主管部门、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加强配合,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高效运行。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制定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省、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及“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我县具体实施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项目,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政府职能转变以

3、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三

4、)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和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重大政策草拟及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与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及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

5、项。第六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过渡期内应当实施服务购买,从2017年起一律实行服务购买。第三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期管理第七条购买主体与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列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要科学做好服务事项具体需求、定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监督管理以及绩效评价办法等具体事项的制定工作。也可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机构、专家等专业力量制定,重大服务事项必须组织专家论证。第八条服务事项的具体需求应根据某项服务的服务性质和内容制定,具体应包括服务的范围、内容、数量、绩效目标、期限等方面。服务事项具体需求要随提供服务事项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的调整而调整。

6、第九条定价标准的制定应按照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进行,在此基础上根据服务事项的具体需求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成本性因素和承接主体合理利润确定。对部分定价困难的服务事项可以由行业组织、专业评估咨询机构以及组织专家参与制定。对具有行业专业特殊的非竞争性或竞争不充分项目,购买主体应征询物价部门的意见或建议,也可委托物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成本规制。对于补贴政策比较明确的项目,沿用原有定价办法;对于有市场参考价格的项目,依据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定价;对于以人力成本为主的项目,本着综合考虑承接主体合理利润的原则,参考社会平均人力成本定价;由原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项目,可参考事业单

7、位经费核算标准定价。依据上述办法所定价格计算的购买服务经费原则上不得高于未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前该服务事项所需的经费。定价标准要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第十条根据服务事项具体需求以及质量要求,科学制定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应遵循购买服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原则,重点围绕服务产出、实施效果、满意度测评、服务资金投入与使用、成本控制以及服务管理等领域,为监督服务实施和评价服务成果奠定基础。绩效评价标准要按照服务事项具体需求的调整而调整。第十一条按照具体服务事项制定个性化监督检查方案,方案应涵盖日常监督检查、阶段性监督检查以及事后验收的整个监督检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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