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例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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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欧盟对中国打火机反倾销案案例分析WTOWTO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什么是反倾销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因果

2、关系(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正常价格: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WTO关于反倾销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两种补救措施: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调查与反补贴调查的不同WTO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例分

3、析LOGO案件背景2003年5月2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与另外两家劳工组织一起,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了对原产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彩电反倾销调查申请。分别经过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和终裁,至2004年4月14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损害终裁裁决,案件基本以对来自中国的彩电生产商和进口商征收5.22%~78.45%不等的反倾销税暂告一段落。继欧盟自1988年开始对中国出口彩电连续征收15年高额关税并于2002年8月与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和厦华、康佳等七家国内彩电生产商签订数量和价格承诺以来,本案是另一宗针对中国彩电出口的大案,两起彩电反倾销案将影响中国彩电出口市场的二分之一。本

4、案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机电产品出口涉案金额最大的反倾销案。WTO案件概况申请方:美国五河电子公司和电子工人国际兄弟会和美国通讯个人产业部两家劳工组织。申诉方的申请获得了美国三洋、夏普、东芝等彩电生产企业工会的支持。调查期: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一般是按反倾销调查申请提起之日前最近的两个会计季度确定)涉案产品:直投或背头阴极射线管彩色电视机,且图像显示对角线超过52厘米(即21寸以上彩色电视机),不包括电脑显示器及其他不能接收广播电视信号的图像显示设备。案件持续时间:从2003年5月2日申请方正式提起申请,到2004年5月14日美国国际委员会公布肯定性终裁,整个案件历时

5、377天。WTO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关于市场导向产业关于进口是否存在紧急情况关于统一税率和分别税率关于替代国的选取关于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出口结构价格WTO一.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判断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1)货币的可兑换程度,即该国货币转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程度;(2)工人工资是否由劳资双方讨价还价自由商定;(3)允许外国企业以合资或其他形式投资的程度;(4)政府对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等拥有或控制的程度;(5)政府对生产资料分配、产品价格和企业产出的控制程度;(6)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WTO一.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Non-marketEcon-omy

6、Status)按中国人世议定书的承诺,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中,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国在确定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时,可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不采用中国出口产品的国内价格,这一承诺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时起持续15年。根据美国法律,某国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由美国商务部决定,其决定不受司法审查。商务部一旦认定某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除非商务部决定撤销,该决定一直有效。美国的这项规定也要受中国承诺的非市场经济地位15年期限的限制。本次调查当中,应诉方没有提出撤销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要求。因此,商务部仍继续维持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并适用替代国的数据来计算中国

7、各彩电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WTO二.关于市场导向产业(Market-orientedIndustry)“市场导向产业”(英文缩写为MOI)是美国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的一种特殊方式。通过确定制造商或出口商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否具有市场导向,从而确定受调查产品正常价值。在中国不被认定为市场经济地位情势下,争取“市场导向产业”是整个涉案产业争取“突围”的重点。概括为三点来讨论市场导向产业的提出申诉方的抗辩美国商务部意见且基于上述原因,被告就市场导向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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