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先进法院文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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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筑先进法院文化体系——从塑造现代法官思维模式说起“起步伊始,君当牢记,有两大目标需要实现:一是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一是务使其得被公正施行”——[英]丹宁勋爵引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而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要达到这一目标,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构建和谐社会之中的法治和谐。作为法律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文化是实现和谐社会这一根本目标的重要方式,法院文化体系的构建与否将势必影响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而法官思维模式,则是法院文化建设体系的最核心组成部分,起着源动力的作用。塑造先进的法官思维模式,造就

2、一批高素质、高效率,代表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体现着人类的道德与良知的优秀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本文切入点——现代法官思维的塑造(一)法律思维与法官思维“思维”一词,在英语中为“thinking”12,它来源于拉丁语tongere,是指运用智能寻求问题答案或寻求达到目的的手段的人脑的活动。由于思维活动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高度抽象性,在不同的学科和研究领域,对“思维”这一概念有着不同角度的理解。甚至在同一领域,也常常存在着认识不统一的现象。就法律思维而言,当前学术界的观点就很不统一。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思维是指(法律人)“依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

3、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何勤华教授认为法律思维包括两个涵义,一个是站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立场上来思考和评价周边存在的一切人和事;第二个是在说一件事、想一件事或做一件事的时候都没有忘记法律的要素,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和法律相联系。郑成良教授则认为,法律思维就是在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或称思考的方式。还有学者从思维的主体出发,认为法律思维是指法律理论,实践工作者,运用法学原理、法律原则和规范对法律事物、现象进行认各、思考、评价和阐述的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特有的思考方式。从上述一些观点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学者将法律思维与法律人思

4、维等同起来,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的思维,这是值得商榷的。12笔者以为,法律思维更应指一种运用法律的逻辑,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价值取向来认识、指导、评价事实、行为和现象的人脑的抽象活动,它仅仅是指一种叫思考问题的思维活动过程(或方式),这种思想活动并非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或称法律人)所专有,而是每一位普通民公都可以享用。例如某人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斟酌,思考哪些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可能会导致法律上的无效,进而作出了选择,这里他就运用了法律思维,我们不能因其非法律职业者而否认这一点。而法官思维

5、是指“法官”这一特殊法律职业群体的思维,它与“法律思维”之间并无相互包含关系,而是两个相互独立,外延交叉的概念。(二)、法官思维法官思维方式是指法官这一特殊的法律职业群体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中,为了公正、公平、效率地处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一种理性思维定式,它体现为法官的意识、观念和态度的自觉性,即法官思想上的自由,这种理性思维特点是经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的,所以它不仅十分特别,而且是区别了其他职业的内在规定性,笔者认为,法官思维模式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性思维12法官担负着法律赋予的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神圣职责,因此要求法官不但要对法律有着深刻非凡的理解力和感悟力,

6、而且需要敏锐的洞察能力和广博的社会阅历,这样才能保证其在纷繁芜杂的事实与证据面前,能够从容不迫的综合平衡法律、社会、经济、道德观念等多种因素,最终作出体现着公平、正义的裁决。在大多数国家,法官需要经过严格选拔、特殊的资格考试和职业培训方能任命。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观念的更新,大批具有经过专业训练,拥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专业型法官通过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走上了审判岗位,他们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用完整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和日益丰富的实践经验来构筑自己独立的思维模式。2、转化性思维司法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一个基本支点,它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平衡器”的物殊功能。

7、而诉讼活动,则是这一“平衡器”集中反映,它通过把一般问题转化为个别问题,把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等特殊的性质和方法,将可能给政治、经济及社会体系带来重大冲击的争议或矛盾予以分散成缓解。正是由于诉讼活动的这一“平衡器”功能,要求法官的思维具有转化的特性,并且每个法官都必须掌握转化的技能与技巧。要进行转化性思维,当然要求法官灵活运用法律原则、规则、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学会将各种法律问题,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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