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相关之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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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路相關之法律常識我國愛普生公司曾發生過遭入侵案,但此為愛普生公司的離職員工所為,該員工離職後,公司並未立即取消其帳號,該員工就利用原所熟知的超級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入侵,此並非典型的電腦駭客。在美國,網路入侵的問題,早已是熱門話題,其案例頻仍,自早期的Morris案到近期的五角大廈遭入侵案,網路入侵案之手法,可謂愈來愈有防不勝防之勢。在美國甚至已經出現了反駭客入侵的保險。隨著網路逐漸成為人類生活的一部份,網路上各種脫序現象,亦逐漸引起大家的關注。除了此次愛普生公司的網路入侵案之外,其他諸如:軍火教

2、父、網路色情、網路誹謗等案之發生,使得網路犯罪成為大眾關切的焦點。究竟何謂網路犯罪?網路犯罪可能會造成哪些傷害?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之有何規範?皆是值得探討的重點。何謂網路犯罪?一般而言,與網路相關的犯罪依網路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可以分成以下三類:一、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系統作為犯罪工具;二、以網路作為犯罪場所;三、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系統作為犯罪的攻擊目標。其中第一類,並不一定就是網路犯罪,因為我們並不能僅因其利用網路為工具,就稱其為網路犯罪。否則,在毒梟利用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項之情

3、形,豈不是要稱之為電話犯罪?又如在歹徒利用菜刀搶劫之例,是否即要稱之為菜刀犯罪嗎?以上三種有重疊的關係。其意思為:以網路為攻擊目標的,一定是以網路為犯罪場所,也必定是以網路為犯罪工具;以網路為犯罪場所的,一定是以網路為犯罪工具,但卻不一定是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系統為攻擊目標;以網路為犯罪工具的,不一定是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系統為攻擊目標,也不一定是以網路為犯罪場所。以下分別舉例說明之:一、以網路為犯罪工具例如:某應召站在各地設立據點,並以網路作為聯絡及處理資料之工具,藉以傳遞嫖客之資

4、料,並通知旗下的小姐前往約定地點應召。此類嚴格言之,只是利用網路作為工具,應不是網路犯罪。二、以網路為犯罪場所此是否符合誹謗罪「散布」的要件?此是否符合公然侮辱罪中「公然」的要件?值得探討。又如設立賭博網站,供人簽注下賭。較有疑義者,即在於網站之「場所」是否屬於刑法第二六六條意義之「公共場所」?三、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系統為攻擊目標例如:甲怕小偷闖入,用圍牆(防火牆,Firewall)把家(電腦系統)的四周圍起來,但為了對外交通,圍牆留有出口可以通到外面的世界,外面的世界(網際網路,Int

5、ernet)有四通八達的道路。圍牆內有一些小徑(區域網路系統,Lan),小徑可通往家裡的倉庫(資料庫,Database)。現有一駭客出現,駭客可能會對甲造成的危險很多,例如:破壞甲對外的通路;潛入圍牆內,破壞牆內的小徑、破壞屋裡的陳設;在圍牆內散放病毒或放置定時炸彈;到屋裡或倉庫裏偷東西;在圍牆外攔截他人要運送給甲的物品。綜合以上所述,以上三類中,屬於網路犯罪範疇的只有第二類(以網路為犯罪場所)與第三類(以網路為攻擊目標)。而單純以網路為犯罪工具,並不屬於網路犯罪的範疇。網路入侵的基本類型一般網

6、路入侵常見的模式,是研究系統的弱點,利用系統漏洞或破解密碼,取得一般使用者的權限,再取得特殊使用者的權限,利用特殊權限修改系統,安裝後門程式,竊取其他使用者密碼及權限,然後以受害主機為跳板,繼續入侵其他主機。在入侵的過程中,除了竊取密碼之外,也可能進行竊取(複製),刪除、或更改他人檔案等活動,甚至也可能有將他人的檔案加密的行為出現。若由依行為樣態加以細分,網路入侵的行為可能有以下5種基本類型:一、未經授權進入他人之系統單純入侵他人系統,目前在國內現行刑法並無明顯的法條可以規範。而大部份的國家也並

7、未對於單純入侵他人系統之行為加以處罰。美國的防止電腦詐欺與濫用法(ComputerFraudandAbuseStatute)雖對於未經授權進入他人之系統予以規範,但其僅限於對於政府或金融機構有影響之電腦系統而已。從入侵所造成之危險的角度來看,或許有人會認為侵入電腦系統就如同侵入住宅一般,應該用侵入住居罪來處罰。但住居與電腦系統究竟是不同的,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依現行刑法,目前未經授權進入他人之系統並不構成侵入住居罪。從無權使用電腦系統的角度來看,單純入侵他人的電腦系統,其實就是無權使用他人的

8、電腦系統。屬於使用竊盜的一種。雖然,我國對於一般的使用竊盜並無罰則。但要附帶提及的是,入侵他人的電腦系統後,若利用他人電腦系統對外通信,也有可能觸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二、偷窺檔案電腦駭客入侵他人系統,偷看檔案,除了可能觸犯營業秘密法之外,也可能觸犯刑法的妨害書信秘密罪。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我國刑法設有妨害書信秘密罪,規定無故開拆或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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