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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网路相关法律常识测验】解答与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網路相關法律常識測驗】解答與說明1.葳葳已經年滿18歲了,因此她可透過網站尋找願意援助她的人,進行你情我願的援助交際。正確---很抱歉,答錯囉。不正確---我國法律絕對禁止性交易,因此即使年滿十八歲,只要從事性交易即違法。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在網站上留下援助交際資料則又會觸犯兒童及少年性
2、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未滿18歲上網尋求援助交際,便會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6至第18條之裁定,安置於主管機關委託之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醫療或教育機構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6至第18條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D0050098&FLNO=16-18)以上談論到的是在網路上尋求援助交
3、際者所可能觸犯的法律,至於提供金錢,協助他人從事援交者,又會觸犯什麼法律呢?依照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如果對方屬於16歲以上,未滿18歲,則協助援交者將依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刑,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中規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4、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從事援助交際行為,無論是尋求援助交際,或是協助援助交際,皆屬於違法行為。1.小美很喜歡F4,所以她到F4的相關網站抓一些照片,放在自己的網頁上。正確---很抱歉,答錯囉。不正確依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編輯權、出租權等權利,所以將偶像的照片從網路上下載,基本上已侵害了著作權。因為照片屬於享有著作權保護之作品,將照片下載,則在自己的電腦硬碟中,以數位化的方法進行了「重製」的行為,若又將照片放在網站上,公開播送給不特定的瀏覽者觀看,則是一種散布
5、的行為,以上的重製、公開播送、散布等行為均為著作權人特有的權利,除非符合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合理使用要件,否則恐有違法之嫌。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要件可參見著作權法第51條和第65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
6、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2.敏敏在網站上看見數學老師被罵得狗血淋頭的文章,覺得相當痛快,所以轉寄給其他同學分享。正確---很抱歉,答錯囉。不正確根據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及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根據刑法310條第3項,如果敏敏所指摘或傳述的事,雖然
7、對數學老師的名譽有損,但是卻是事實﹔或是此事實與公共利益有關,無關乎私德,則不應該對敏敏處罰。但要注意的是,敏敏必須要能舉證,或者依據大法官釋字509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即敏敏要有相當理由確信此消息為真,否則敏敏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和「誹謗罪」相似的罪名為「公然侮辱罪」,這兩種罪名都是涉及到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其差別在於,如果未指明具體的事實,只是做抽象的謾罵,則屬「侮辱」;若指明具體事實,且損及他人名譽,則為「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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