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迁变的念概人事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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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求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当事人概念的变迁(一)肖建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1-6-13浏览次数:5129字体大小:大中小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将纠纷捉交给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解决的双方,即起诉的原告和彼诉的被告。但是,反过来说,是否起诉的人和被诉的人就一定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案件无实体利害关系的人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这个问题,与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关系这样抽象的问题密切相关,与人们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密切相关。总的说來,当事人概念逐渐从决定于实体法的状况中解放出來而成为独立的诉讼法概念,

2、显现出不依赖于实体法而口为诉讼主体的特性。一、牛长的权利与扩张的权利主体:实体意义当事人的局限性(一)实体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是传统的理论对当事人概念的界定。其典型表述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牛: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1]这种观念下的当事人有三个特征:(1)以口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因a己权利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住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才

3、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传统当事人理论的基本特点就是要求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总接利害关系人之外的人不能成为该案的当事人。反映在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屮,就是一条实体规范的主体才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并且实体的关联性与判决的拘束力范围是统-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才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既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应受裁判的拘束。这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与裁判拘朿力所及范围形成三位一体的状态。强求当事人概念容纳实体内容的观念潜在地影响着立法和司法。例如,我国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当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

4、的利害关系时,可以屮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但并不一定就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法院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才能上诉。再如,法院受理案件时,对起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予以实质审查等等,表现出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完全受客观真实的民事诉讼目的论支配,当事人被作为诉讼程序的实质要件来看待而具有依附于民事实体法的特征。这样理解当事人的概念是受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彩响的结果。在苏联学者看来,〃任何审判权,按•其观念和实质來说,都应该是:探求真理,恢复真实和保护真实。只有以保护真实的,即存在于诉讼程序以外并

5、且不以诉讼程序为转移的实体权利作为自己任务的市判权,才可能是真实的和公正的。除此之外,关于诉讼程序的任何其他概念,都是同审判的历史观念一恢复被侵犯的权利一不相符合的。〃[2]毫无疑问,在这种理念卜-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貝有当事人属性是不可思议的。〃在苏维埃的诉讼中,原则上是不准许有诉讼程序以外的和诉讼程序Z小的事实构成分歧的。它们应该说是一致的,这乃是苏维埃法院作出正确判决所必不可少的和不可变更的条件。[3]在这种绝对真实的理想支配的诉讼模式下,有苏联学者将民事诉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揉到一起,认为〃任何引起诉讼程序发

6、生,提出诉讼请求的人,也就是请求法院保护口己的主体民事权利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法律委托由其保护的他人的民事权利或法律所保护利益的人。就叫做原告人〃。“任何经原告人起诉称其侵犯原告的主体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委托山原告人保护的权利,或者是対这些权利发生纠纷而被传唤应诉的人就叫做被告。〃[4]这里所称法律委托由原告人保护的权利,是指检察长、国家管理机关、工会、国家机关、企业、集体农庄、其他合作社组织社会团体或个别公民可以依法请求法院保护他人权利,从而开始民事诉讼。尽管如此,这种将程序要素与实体

7、要素混为一团的理论,并不能满足司法技术的需要。苏联学者还是意识到当事人概念在程序上的独立意义。表现为:(1)承认法庭审理的对象是一种推定的或冇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争执的相对方Z间究竟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只有在审理案件之后才能解决,而不能在提起案件之前预先解决。〃有权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不仅是确实存在的和确实冇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R是所冇的人,只要他们善意地认为自己的确有某项权利和利益,而这种权利和利益又因他人提出争执而需要受到审判保护,这就是说,有些人可能是出于善意地谋以为自己亨有某项民

8、事权利,或者认为这项权利因发牛争执而要受到审判保护,但这种人也是有权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而某些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只有在审理案件之后,才能够解决,而不能在起诉以前,预先解决。〃[5]这实际上就承认了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不一定一致。(2)苏维埃民事诉讼法使用了正当当事人和非正当当事人的概念,诉讼小查明当事人一方属于非正当当事人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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