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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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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龙柯芯陈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是指故意以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概念: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构成:主体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注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界定(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
2、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不特定的多数人:“不特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二是危害后果的不确定性。客观方面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二、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一是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醉驾与碰瓷);二是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危险方法;三是食品类的危险方法(如:“瘦肉精”
3、“三鹿奶粉”);四是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五是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六是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七是以含有病菌的塑料注射器进行针刺的危险方法(云南针刺案)。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1、犯罪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
4、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4、主体方面。二罪的主体完全相同。都为一般主体,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5、犯罪后果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属于危险犯。6、处罚不同。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犯
5、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刑为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2、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
6、害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3、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4、量刑上不同。比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7、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
8、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1.区分两者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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