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进阶》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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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进阶》教学大纲====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  《法理学进阶》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组编写的适用于大学本科高年级学生的“法理学”教学用书。本教材和《法理学初阶》配套使用,目的是在系统学习《法理学初阶》以及掌握了其他相应的法学知识之后,在高年级进一步提高学生法学理论水平。  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重要的分之学科,在是掌握好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知识的基础,对法律实践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法学专业学生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实践能力,也需要良好的法学理论功底。《法理学进阶》从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和法律社会论四个法理学重要组成部分出发,着重于法律基本原理方面的比较深入地分析与研究。本课

2、程力图深化学生的理论知识,使学生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同时提高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法律本质、法律本位、法律功能、法律价值、法律方法、法律与社会等多方面的法理学知识,教学目的一方面是加强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是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的培养,要引导学生形成法理学的问题意识,以及主动探索问题的能力。  该课程总学时为51学时,其教学方法主要采用教师讲授和课堂讨论的形式结合,讨论课为3学时。导论什么是法理学【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法理学的词源和词义,明确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理论体系,弄清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

3、系。理解法理学的基本问题的形成。【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在于法理学的历史,教学难点是法理学与法哲学的联系和区别。【教学时间】1学时法理学是由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和法律社会论四个部分构成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理论法学学科,它通过对整个社会法律现象进行多视角、多层面的反思和研究,并在不同的理论范式下作出不同的关于法律问题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由此达到深化人类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目的。39一、法理学的词源与词义“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教授创造的。德国等大陆国家一般称之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英美等国则一般称为法理学。从语源上讲,“法

4、理学”来自拉丁语jurisprudentia。,在后来的传播交融中,法理学与法哲学逐渐成为基本上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当然,至今仍有人坚持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不同的学科。特别是在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很多法学家认为法哲学高于法理学,它与法理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二、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建立  至少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1832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法理学最终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开端(理论知识体系、学问和大学的法学课程)而存在。”三、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  无论是远在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理士多德,还是中世纪的奥古斯丁、阿奎那,抑或近

5、代的康德、黑格尔以及马克思等大思想家、哲学家,他们都以高度的自觉和极大的热诚对法律现象和法律的存在基础进行提问和思考。古希腊哲人创立的自然法观念乃是西方法理学传统的伟大开端,古罗马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在西方历史上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中世纪是神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前后,启蒙思想家进一步对神学法律观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18世纪末及整个19世纪,西方又涌现出几个重要法学流派,19世纪末至二战前,西方法理学思想仍呈勃兴之势。经过二战的浩劫,西方法理学曾沉寂一时。但自20世纪50年代后起,由于一系列重大政治哲学和法哲学

6、的论战,导致法理学研究重新走向繁荣。四、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法理学并非在“本土资源”中发掘出来的,而是在“西学东渐”过程中,特别是现代大学设立法科之后才逐渐形成的,是受西方知识传统的影响而逐渐发展、丰富起来的。  尽管清末的梁启超即开始使用“法理”一词,但是,法理学真正作为一个学术谱系在我国的建立,其开端是在20世纪初。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的确定39  我们认为,法理学对于法律现象的研究应当具有三项主要功能,即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在处理上述三个方面时,我们也自然要考虑“法律方法论”的问题。因此,本书除导论外,主要安排为四大部分,即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

7、律方法论、法律社会论。第一编法律本体论第一章法律本质【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应该对法律的本质属性和存在基础,即“法律是什么”这一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握。而正是法律的本质规定性将它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开来。【教学重点和难点】理解和阐释法律本质问题的丰富内涵本章是学习的重点与难点所在。【教学时间】2学时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直接表现与反映立法者的意志。法律的规律性全面地贯穿与体现在其内容、形式与精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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