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进阶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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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进阶教案导论什么是法理学?课前提示法理学可以被合理的界定为关于法律的智慧,或者是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不是对“法律是什么”的直接回答,而是对提问者和提问本身作出解释与理解,至少如德国当代法学家魏德士说的那样,正确的提出问题与寻找符合事实本质的答案一样重要。《法理学进阶》课程的设置正是在设定法理学体系中各种范畴的同时,将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展现出来,众采各家学说而深入探讨:什么是法?什么是法理学?法有何作用、功能、价值?法为何是有效的?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以及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基本问题。一、法理学的词源

2、与词义“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穗积陈重将德文Rechtsphilosophie一词创造性地翻译为“法理学”,为中国人引进西方法理学开辟了道路。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在国内外是不一致的。德国等大陆国家一般称之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LegalPhilosophy,Philosophyoflaw);英美等国则一般称为法理学(Jurisprudence)。词源上讲,Jurisprudence已经是一个多义词,包括如下几种意义:第一,来自拉丁语jurisprudenti

3、a,意思是‘法律的知识’,相当于广义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第二,法律基本理论,即‘法理学’或‘法律哲学’。第三,在法国,可指判例,英国法学中也有这种用法。第四,特别在美国,可用作‘法律’的一种较庄重的名称。“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含义当今已然趋于一致,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学术史事件。虽然“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上溯至古希腊,但“法哲学”作为一个概念是源自于德国近代哲学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的发表使“法哲学”这一概念广泛流传到西方各国。在后来的传播交融中,法理学与法哲学逐渐成为基本上可以相互

4、替代的概念。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1832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二、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建立法理学学科的建立是学术史上较为晚近才发生的事情。在西方,直至18世纪末的两千多年间,人们是在“自然法”的名称下研究今天属于法哲学或法理学的问题。如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副标题也是“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正是奥斯丁的影响及其追随者们——如阿莫斯、马克伯、霍兰德、萨尔蒙德等人的努力,法理学最终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理论知识体系、学问和大学的法学课程)而存在。三、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一)古

5、希腊自然法观念。苏格拉底、柏拉图、亚理士多德、斯多亚学派等创立的自然法观念乃是西方法理学的伟大开端。自然法观念既是古希腊自然科学和哲学的逻辑基础,也是人们关于法律问题思考的逻辑基础。(二)古罗马法。古罗马法是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问的开始,法学繁荣,盛极一时。主要表现为:1.第一次形成职业法学家集团。2.拥有全面的成文法体系,如《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4.西塞罗:古希腊哲学的罗马传人,

6、自然法思想得以系统化。(三)中世纪神学之下法学的发展。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学的影响。2.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3.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4.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学四分法:上帝法、自然法、人法、神法。5.中世纪法理学成就的评价。(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教会的威信衰落下去,科学的威信逐步上升,西方法学思想朝着世俗化的方向演进。(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诞生。代表人物主要有:格老秀斯、斯宾洛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普芬道夫等。(六)

7、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的形成。(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影响、非法学思潮对法学的影响加剧。这部分内容是重点,讲授要注重条理化,明确法理学演化的内在逻辑关联和法理学的内在线索。要求学生能够熟知法理学的发展脉络。四、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从一门独立学科的角度来看,我国并没有在自身传统中形成一门专门的“法理学”学问。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法理学思想,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诸多学派都有关于法律的学说和见解,但是,作为一门独立的理论学科而存在的法理学并未形成。“法理”一词最初由梁启超先生使用,但

8、法理学作为一个学术谱系在我国得以建立,其开端是在20世纪。民国时期,我国的一些大学已经开始开设法理学课程,译介了一些国外法理学的著作,创作了一些国内法理学的著作。新中国成立后改用苏联模式,法学与政治学长期不分。90年代以来,法理学”这一学科名称逐渐被普遍使用。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的确定法理学对于法律现象的研究应当具有三项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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