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水务局会计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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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水务局会计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单位。第二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3、本规定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4、各单位会计机构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移交各单位会计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2、。5、本规定所指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主要指局档案室或下属单位档案室(以下统称档案室),负责管理单位的会计及其他档案工作;会计机构是指局财审科或各单位财务/会计科室(以下统称会计科)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6、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

3、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归档7、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建设处形成的工程项目会计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可由会计室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档案室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8、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

4、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室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第五章会计档案保管'销毁9、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详见附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10、档案室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

5、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11、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档案室牵头,组织单位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11、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档案室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档案室负责人、财务室负责人、档案管理经办人、会计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档案室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

6、工作,并与财务室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档案室、财务室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1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第六章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12、档案室应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保管使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13、凡需借阅会计档案人员,须经各单位财务负

7、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借阅时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14.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经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第七章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

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会计凭证1原始凭证30年2记账凭证30年二会计账簿3总账30年4明细账30年5口记账30年6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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