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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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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刑若干问题研究(四)社会基层组织、集体劳动牛•产组织、金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对•管制犯的群防群控的缺失,使管制刑的价值贬值,功能减弱。毋庸讳言,这是事实。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系统由禁锢向开放演变,社会组织由控制管理向服务保障演变,社会成员口由流动加剧,社会基层组织出现了新的变化,一度软弱涣散,麻木迷茫,儿乎失去了管理社会的棊本功能。但是,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社会基层组织不仅不会消失,而且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强化。社会基层组织将建设成为社会管理的基石z—。各类牛产组织所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步退化,经济功能不断强
2、化,发展成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真止的适合于市场经济需要的经济组织。如何应对变化,将社会基层组织、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民间组织、公益组织等既建设成为开放性的刑罚的执行场所,又是开放性刑罚执行的积极参与者,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执行开放性的刑罚,对罪犯进行监管改造,才是应当积极思考的课题。管制刑适用率普遍较低,一方面冇社会系统的原因,另一方面,社会意识形态、政治要求对刑事司法人员起着作用;刑事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也影响着管制刑的适用。一是刑事司法政策的“左”的影响,导致量刑时宁重勿轻、宁“左”勿右。“重是方法问题
3、、轻是立场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地方总是习惯于用搞“运动”的方式来解决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经济秩序中的“突出”问题。每当这个时候,有的法官头脑就不冷静了,片面地认为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在裁量刑罚的时候,“重”只是“方法”问题,而“轻”可能就涉及大是大非的“立场”问题。事实上,审判实践屮,个别法官因“量刑”上存在“问题”(如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绝大多数都是被指控“重罪轻判”或者适用缓刑、单处附加刑不当,极少有因为法官对被告人''轻罪重判”或者本该适用缓刑而没有适用缓刑受到查处的。于是,不少法官就存在与其
4、“轻处”会担当风险不如“重判”以求平安保险的心态。二是刑事司法政策对社会形势需要所做汕的重刑选择。“在非常时期量刑就应与在正常时期有所区别”。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只是因为是在“正常时期”审判还是在“非常时期”审判而导致在量刑上的差异时有发生。如対一些本可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往往被以与当前的“大气候”不适合为由判处了监禁刑。对于涉及具备法定“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情节(如犯罪后自首并有重人立功表现)的,往往过分强调罪行极其严垂而不予体现宽大处罚的刑事政策。于是,人们不时可以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看到这样的文字:“被
5、告人虽然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犯菲性质特别严鱼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减轻其刑罚”。三是刑事司法理念中,一是“重說罪、轻量刑”。有些法官认为,对刑事案件,只要把事实审查清楚了,证据搞确实充分了,性质搞准确了,剩下的工作就简单了,无非是依照刑法分则的条款量刑而已。因此,每当在这个时候,不愿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与刑罚适川密切相关的诸多问题。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被告人实施犯菲的动机、手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悄节,是否退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情节,总
6、认为“量刑”对于成文法国家的法官来说只是小事一桩,不过是“照虎画猫”、“对号入座”的简单劳动罢了。二是“只要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就不存在错案”。不少同志认为,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只要是“在法尢刑幅度内”决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血且刑事案件做到了事实淸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那么,这样的案件质最就是无可非议的,至于量刑轻一点重一点都没多大关系,至少不存在错案问题。特别是在刑法分则规定的有拘役、管制刑种的犯罪屮,通常都有有期徒刑的刑种,因此,法官在量刑时完全有可能图省事而首先选定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种,而很少考虑拘役
7、或者管制,至于“单处”附加刑的往往更少。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永恒工作主题。在刑事审判实践屮,如何在定菲和量刑等适用刑罚的过程屮实践这一主题,应当引起担负着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们特别是各级法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必须明确,如同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判断、性质的确定一样,量刑也是一种非常重要和复杂的"审判活动”,而不是一种“简单劳动”。我们必须树立“量刑不当”的情形即使是发生在“法定刑輛度内”也是错案的观念,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无论是对刑种的选择、刑期的确定还是刑罚执行方式的决定等,都必须做到“三思而后行”。61
8、(二)管制刑缺陷1、管制刑所体现的惩罚性较弱。刑罚的首要特征在于它的惩罚性,不能给罪犯带来一定的痛苦或利益损失,就谈不上刑罚的存在。这种惩罚性并非仅仅是为了实现正义报应的需要,它对于帮助菲犯从痛苦中感受正义的力最、犯菲的无价值性和非功利性,从而促使其进行深刻的口我反省,从痛苦屮吸取教训,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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