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若干问题研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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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刑若干问题研究(三)  司法实践中,管制刑与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属于监外执行的五种状况处置,法院判决、裁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进行刑罚执行监督。从1998年至2002年苏州市监外执行情况看,缓刑适用最多,管制刑适用最少(见表一)。管制刑的适用状况与相关省份和全国的情况有相似之处,但并没有规律性可寻。管制刑适用率最低的年份2001年只有0.07%,最高的年份1999年也只有0.44%,管制刑5年共适用47例,适用率平均为0.2%(见表二)。缓刑适用率最低年份1998年为10.02%,最高的年份2000年为17.2%,缓

2、刑适用率平均为14.82%.缓刑适用率高出管制刑适用率的74倍。  从笔者收集到的41个管制刑适用个案分析,50表现出以下特点:  1、适用罪名排序:  盗窃-29  敲诈勒索-4  收购、销售赃物-3  寻衅滋事-2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1  容留他人吸毒-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  适用管制刑仅涉及7个罪名,占刑法可适用管制刑102个罪名的6.86%,适用管制刑涉及范围狭窄;适用管制刑的罪名中,又以盗窃罪为主,占个案总数的70.7%.2、适用主体以一般主体居多数,共有29名,占个案总数的70.7%,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2名,占个案总数的2

3、9.3%,管制刑适用并未成为少年刑事司法的政策选择。  3、判处管制刑附加适用罚金刑的有31名,占个案总数的75.61%,罚金数额最高达6000元,最低为500元,罚金刑更直接地表现出现实性、惩罚性。  4、适用管制刑的地区都是乡村、城镇社区,城市社区无适用管制刑案件。苏州市的沧浪、平江、金阊、虎丘4个城区和张家港市未适用过管制刑,太仓、昆山适用管制刑较多。  (二)管制刑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行机关对管制刑乃至监外执行工作重视不够。主观上,由于近年来严打工作任务艰巨,各基层派出所忙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要以主要精力优先处理现行案件和突发

4、事件;客观上,公安派出所警力不足,承担繁重的社会治安管理任务,再要腾出人手来专司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管困难的监外执行工作,确有一定难度,对监外执行罪犯疏于管理。此外,少数干警不注重业务学习,对依法监管工作的法律程序不够明确,对列管至撤管,系统规范管理具体操作上不符要求。  2、监管制度不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定工少、兼职多、待遇低,影响了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和帮教的深入,造成监管工作的不平衡。因工作短期化而导致人员流动大,建立的监管改造帮教组织活动不正常,难以发挥作用。如在村或居委建立帮教组织,但监外执行人长期外出,一年难得回来几次,无法监管帮教;如在

5、其打工的企业建立帮教组织,企业用工本身就不稳定,监外执行人也可能因收入等原因而跳槽另找工作;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中监管帮教组织建立不起来。有少数被监管对象,虽然责任书、保证书等各项制度都有,但形同虚设,没有落实,监改小组活动不正常,有的监管对象常年不见人面,有的从不汇报思想情况等。有的单位对监外罪犯的改造工作重视不够,在执行政策方面也有偏差,对监外执行人单位不安排工作,也不发生活费,他们向单位多次提出也得不到落实,影响了监管改造工作的开展。  3、刑事司法系统各机关工作衔接脱节现象严重。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执法机关在这项工作上平时互相沟通不够

6、,对于各个工作渠道出现的监外执行罪犯不能全面掌握。如对判决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未能将判决交付执行机关执行,致使执行机关未将其列入被执行对象,该判决形同虚设,这种现象在异地判决中更为突出。而从检察机关掌握的监外执行罪犯来源看,比公安机关更单一、更狭窄,除上级检察院监所部门掌握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满释放人员及本院起诉的属本辖区管辖的部分被判缓刑、管制的罪犯外,其它监外执行罪犯几乎无从知晓,对监外执行罪犯底数不清。脱管、失控现象比较严重。人户分离是监外罪犯失控的主要原因。监外罪犯是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管辖管理,因就业流动、户籍地外买商品房和婚姻等因素,不可避免

7、的形成人户分离现象,造成没有相应的执行机关接管。另一方面是少数执行机关作风不实,对落户后再变更居住地的罪犯,不及时查清去向,或明知去向,但对被监管对象的案卷转递跟不上,跟踪调查、委托监管制度不落实,造成失控。  4、监管无力。管制犯外出不请假,甚至去向不明无法制约。苏州市政法委苏委政发(2000)10号文件中规定:“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执行期由市、区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通知本人”对这一款不好操作,哪一级审批,关键是人员不知去向,延长执行期没有执行对象。对少数表现较差的监管对象,尚无有力的措施予以制约。这部分人没有职业,既不接受监管小

8、组的管束,也不定期汇报思想,甚至到了撤管日期也不要求撤管,反过来公安机关却为其按时撤管,所谓的监外执行如同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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