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阅卷分析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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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阅卷分析笔录阅卷人:兰中玉时间:1998年05月04日地点:江南区人民法院案由:张军成(张明亮之父)诉绿城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张军成,男,50岁,彳么佬族,绿城县江南钢轧厂车间工人现住绿城县江南钢轧厂.被告:绿城县公安局地址:江南区绿城县法定代表人:蓝和平,职务:局长二、案件经过1996年6月25日,张明亮与其母亲一起到绿城县东门镇,当日下午6时在东门镇张明亮表姐家吃饭,晚8时在东门镇凤梧村上凤屯潘云二哥家住,6刀26LI凌晨4时,离开潘云二哥家到达东门镇永乐节烈士墓前时,张明亮提出要与表姐告别,即拐进路边385号林家成门前乱喊,并叫道:不开门的话就炸了

2、,还不停数一秒•两秒•三秒…•在此时期间,其母潘云离开张明亮请求别人一起来劝告张明亮离开,其母离开后,张明亮用石头砸坏林家成家的玻璃和电子琴,随后被谢成才,林家成,吴天贵扭送到公安局。1996年6刀26M,绿城县公安局以毁坏公私财物为依据对张明亮做出了治安拘留15天,罚款200元的处罚,并铐住张明亮。上午八时许,张明亮的母亲潘云来到公安局,称张明亮的脑子不清楚,随后公安局民警在确认张明亮为精神病人后,没有把张明亮送去拘留所拘留,并让其母潘云将其带走,但潘云并没有当场带走张明亮,说冋去带人来再接走张明亮,然后就离开了公安局,随即公安局让张明亮在院内等候。下午5时左右,潘云回到公安

3、局,但这时张明亮已经不知去向。直到6月28日下午5时交警大队教导员鄂建国告知潘云,称张明亮在2251线92公里+500米绿城四把附近的公路边上,并叫其母抬回来,潘云得知后,第二天乘车到现场找寻,但未果。6月30号县公安局接到报告,张明亮死在2251线92公里+500米处的公路下边。7月1号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法医前往现场验尸,认定张明亮系内脏器官障碍导致脱水性死亡。三、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所提交的证据(一)原告主张:绿城县公安局应承担张明亮的死亡赔偿责任,提交的证据有:1、江南地区复退军人医院疾病证明书(见案卷第5页)用以证明张明亮是精神病人,并能证明张明亮是精神病人2、楚云飞,李

4、云龙的证词(见卷宗第6・7页)用以证明1996年6月26日当天张明亮被铐在绿城县公安局内但只能证明张明亮被铐在绿城县公安局内,并不能作为绿城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据。3、张家林,张家祥等六人的证明材料(见卷宗第8页)用以证明绿城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向被告索要5000元才肯放人的违法行为。(二)、被告主张:绿城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并无行政违法行为,所以绿城县公安局不应承担张明亮的死亡赔偿的责任,提交的证据有:1、询问笔录询问林家成与谢成才的笔录(见卷宗37至43页),用以证明在1996年06月26日,张明亮因损坏他人财物被扭送至绿城县公安局的违法事实并能证

5、明张明亮存在违法行为2、治安处罚审批表等材料(见卷宗第17・20页)用以证明绿城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都是依法定程序执行,并不存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3、尸体勘验笔录(见卷宗第21-29页)用以张明亮的死亡原因,即张明亮是因为内脏各器官障碍导致脫水性死亡,并非是如原告所述是在被打死后丢在公路上的,4、关于张明亮死亡一案的情况调查(见卷宗第12-16页)用以证明张明亮尚未死亡前的情况潘云已被告知,最终导致张明亮死亡是由于潘云的过错造成的四、案卷材料的矛盾之处1、原告提出张明亮在是被打死后才丢到公路上的,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李云龙,楚云飞的证词(见卷宗第7・8页),与被告提供的证据:“关于张

6、明亮死亡一案的情况调查”(见卷宗第12-16页),尸体勘验笔录(见卷宗第30-33页),之间存在矛盾。2、原告指出被告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提供的证据有:李云龙的证言;林家成,张家祥等六人的证明材料,都指岀绿城县公安局要求原告提交5000元才肯放人的说法,与被告提供的:询问林家成的笔录(见卷宗第37・40页),询问谢成才的笔录(见卷宗第41・43页)《治安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两份)》,《治安管理执行拘留通知书》(见卷宗第17-20页),Z间的矛盾。五、双方争议的焦点1、绿城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2、绿城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与张明亮死亡是否有关?3、

7、张明亮是否是在被打死后才丢在公路上的?4、绿城县公安局是否应当承担张明亮的死亡赔偿责任?5、潘云是否尽到监护人责任?六、阅卷人对木案的基木看法通过我认真的查阅案卷后,我认为,绿城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适用法条正确,所以绿城县公安局不应承担对张明亮死亡的赔偿责任。理由有:1、张明亮是精神病人,监护人在明知道他自制力尚未恢复,社会适应能力差和监护措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带他出远门,造成其实施违法行为。2、张明亮是擅自离开公安局的,同时在他尚未死亡前的情况已明确告知给原告,原告却没有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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