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模拟审判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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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阅卷笔录时间:2012年6月20日8时至9时地点: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阅卷人:案由:担保合同纠纷控辩方:控方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街道上马社区居委会,辩方绵阳市三维食品厂笔录内容:一、案件基本事实起诉叙述的事实:1998年3月16日,被告绵阳市三维食品厂向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8年3月16日至1998年9月12日,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作为担保人。当日,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向基金会出具了《借款担保书》,基金会向被告提供了40万元贷款。贷款期满,被告没有如期还款。基金

2、会遂以绵阳市三维食品厂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为共同被告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999年5月12日第7页,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绵阳市三维食品厂在判决生效后即时付清基金会借款4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绵阳市三维食品厂任未还款。1999年,基金会的债权债务由绵阳市城郊乡人民政府承担。2003月5日,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变更为绵阳科技城教科创业园区街道上马社区居委会。后经城郊乡人民政府多次要求更后的绵阳科技城教科创业园区街道上马社区居委会履行涪城区人民法院

3、的判决,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城郊乡人民政府尚欠上马社区居委会“公路拆迁土地补偿款”,城郊乡人民政府和上马社区居委会遂于2003年9月3日在一起召开会议,决定将城郊乡人民政府应付上马社区居委员会的公路拆迁土地补偿款中的20万元与上马社区居委会因承担担保责任应付郊乡人民政府的40万元中的20万元进行债务抵销。当日,城郊乡财政所向上马社区居委员会出具了“扣还担保贷款20万元”的收据。但从2003年9月3日至今,被告绵阳市三维食品厂没有向原告上马社区居委会偿还一分钱。原告要求向借款合同债务人的被告追偿。(卷宗第4-5页)代理词中叙述的事实:

4、与起诉状中的事实一致,原告已就被告所负债务合法地向城郊乡人民政府承担了20万元的担保责任,既然原告已经承担了20万元的担保责任,就有权向作为债务人的被告追偿。(卷宗第62页)一、有关证据徐强:城郊乡人民政府财政所会计,证明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的原告上马社区居委会通过债务抵销的方式向债权人城郊乡人民政府承担了担保责任,对作为借款合同债务人的被告绵阳市三维食品厂享有追偿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万元。(卷宗第7页)被告与涪城区城郊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签订的《借款合同》:第7页1998年3月16日,被告绵阳市三维食品厂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农村合

5、作基金会签订借款合同:基金会向被告提供贷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8年3月16日至1998年9月12日,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作为担保人。(卷宗第11页,卷宗第38页)被告出具的《财产抵押借款书》:被告以自有的资产对其向农村合作基金会40万元的借款作抵押担保。(卷宗第12页,卷宗第39页)上马村委会出具的《借款担保书》:1998年3月16日,被告绵阳市三维食品厂向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农村合作基金会借得款项40万元,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作为担保人。(卷宗第13页,卷宗第40页)涪城区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

6、年5月12日,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绵阳市三维食品厂在判决生效后即时付清基金会借款4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城郊乡上马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卷宗第14-17页,卷宗41-44页)城郊乡政府和上马社区居委会于2003年9月3日所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城郊乡政府和上马社区居委会于2003年9月3日在一起召开会议,决定将城郊乡人民政府应付马社区居委员会的公路拆迁土地补偿款中的20万元与上马社区居委会因承担担保责任应付郊乡人民政府的40万元中的20万元进行债务抵销,即上马社区居委会以债务抵销的方式承担担保责任代三维食品厂还贷20万

7、元。(卷宗第18-20页,卷宗58-60页)第7页城郊乡财政所向上马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据》:2003年9月3日,城郊乡财政所向上马社区居委员会出具了“扣还担保贷款20万元”的收据,上马社区居委会以债务抵销的方式承担担保责任代三维食品厂还贷20万元。由此,绵阳市三维食品厂欠城郊乡政府的本金数额减少了20万元。(卷宗第21页,卷宗第61页)被告向城郊乡农村合作基金会出具的《收据》:1998年3月16日,基金会向被告提供了40万元贷款。(卷宗第22页)涪城区委办公室转发的《管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宣传要点》:1999年,绵阳市涪城区农村

8、合作基金会的债权债务由绵阳市城郊乡人民政府承担。(卷宗第23-28页,卷宗第45-50页)城郊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催款通知书》:城郊乡人民政府在绵阳市三维食品厂不还贷的情况下,一直要求上马村委会和上马居委会承担担保责任。(卷宗第29-31页,卷宗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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