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本人的笔记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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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这从法律对它们所下的定义就可以得出。借贷合同中银行借贷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但是民间借贷合同既可能是单务无偿合同《还有实践合同》(未约定利息),也可能是双务有偿合同(约定利息)。保管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相类似,但是因为选项中说明附有保管费,那么就是双务有偿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來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附随义务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

2、稳定及完善合同法立法与理论。附随义务内容随合同关系发展而有不同的体现,基于附随义务发生阶段的不同,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射幸合同的特点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以某种不确定的事实发生为前提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

3、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射幸合同的构成要件为:1、射幸合同当事人。2、合同标的。3、双方就成立射幸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一旦满足这些条件,射幸合同即成立。而射幸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条件实现。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合同。互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称为互易人。客体互易合同的客体是双方进行交换财产。这些财产主要指除金钱以外的实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口J以是特定物。非物质财富即智力成果,如商标

4、权、专利权等不作为互易合同的客体。互易合同的客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是国家允许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互易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以物易物的合同;(2)转移财产的合同;(3)等价有偿、双务合同。《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实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应注意:(1)履行义务的第三人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故其不履行或履行不合格时,并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而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掌握这两条的诀窍是:无论何种情况,总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此外,要特别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这也是司法考试的热点和难点所有。(1)要约与要约邀请(引诱)之区别是考试的热点和难点。二者区别是:①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像要约那样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要约邀

6、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换而言之,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还未进入计约阶段(状态)。③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口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2)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很复杂的,同时也正是司法考试的热点。依《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以下四个法律文件肯定为要约邀请:①寄送的价目表;②拍卖公告;③招标公告;①招股说明书。难点在于商业广告。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个别情形下符合要约规定

7、的,方视为要约。(3)判断一商业广告是否为要约,关键看其是否符合了《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条件。①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为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原则上,要约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

8、但这并不是说法律要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人发出,如商业广告。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其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遗赠扶养协议是债权合同,不必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双方都有给付,是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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